《药妆品》读书笔记(1):药妆品的定义

以下文章选自《丛博士护肤课堂》
 
大家好,我近期开始研读我的朋友冰寒主译的《药妆品》这本书,我想很多朋友一定也和我一样对药妆品感兴趣,因此在我的公众号发布我的读书笔记,与大家分享,共同探讨。
 
冰寒18年送我这本书,至今都没有认真学习,甚是惭愧。言归正传,我带大家一起来研读。
 
药妆品违法吗?
 
在说这本书的内容之前,我想是绕不开国家药监局官宣药妆品违法的这个事件的。如果违法,还有什么好读,好写的呢?
 
2019年初,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以化妆品名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药妆品’概念的,属于违法行为。
 
公告还说:“避免化妆品和药品概念的混淆,是世界各国(地区)化妆品监管部门的普遍共识。部分国家的药品或医药部外品类别中,有些产品同时具有化妆品的使用目的,但这类产品应符合药品或医药部外品的监管法规要求,不存在单纯依照化妆品管理的‘药妆品’。”
 
我们可以看出,官方发布这个公告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市场,简单来说,药就是药,化妆品就是化妆品,厂商不可以再混淆概念,打擦边球营销了。
 
但实际上,日本是药妆品大国,其中心商业区遍布药妆品店,几乎是去日本旅游的游客必去之处。日本的药妆品被分为一种叫做医药外部品的类别进行管理,而美国对药妆品是按药品管理的。
 
可见,虽然从规范市场的角度不让宣称药妆品,但实际上国内外确实存在这样一种具有辅助治疗功效的护肤品。这是不争的事实。
 
所以,我认为,国家在取消药妆品概念的同时,应该制定相关法规,对这样一类功效性护肤品进行单独归类于管理!
 
以下是读书笔记(1):
 
药妆品的定义
 
药妆品(cosmeceuticals)这一概念最早是由Raymond E.Reed 1962年提出的,用于描述“具有活性的”或“有科学根据的”化妆品。1970年著名的Kligman将药妆定义为:兼有化妆品特点和某些药物性能的一类新产品,或界于化妆品和皮肤科外用药物之间的一类新产品。我国皮肤科医生为了避免误会,往往将药妆定义为一个更容易被广大消费者以及临床皮肤科医师所接受的概念“医学护肤品”。
 
医学护肤品(Medical cosmetics)介于化妆品和药品之间,是一类能达到恢复皮肤屏障功能,辅助治疗一些皮肤病的护肤品,其本质是化妆品而不是药物,但它具有一定的功效及良好的安全性,起到辅助治疗皮肤病的作用。
 
和普通化妆品比较,不含色素、香料、致敏防腐剂,安全性高。
 
让我们看看《药妆品》这本书中的定义:
 
“具有生物活性成分、且能对皮肤屏障和健康发生影响,是药妆品的核心特点。活性成分是否能发挥作用,取决于加入产品中后,其活性是否能完整保持、是否能以活性形式经皮输送、是否有足够的量到达靶部位发挥作用,以及能否适当地从载体中释放出来。”
 
从这个定义来看,强调了药妆品的核心是其采用的生物活性成分。且产品要保证功效的前提是:活性成分加入产品中后,其活性是否能完整保持、是否能以活性形式经皮输送、是否有足够的量到达靶部位发挥作用,以及能否适当地从载体中释放出来。
 
这实际上涉及到产品的配方工艺并达到相应的功效。因为有很多宣称为药妆品的产品,添加了很多生物活性物质,但实际上只是原料的大杂烩。根本不能算药妆品。
 
注意:产品的市场功效宣称必须有临床试验证据支持。这一点是加分项。有临床试验的产品更可靠。
 
《药妆品》第一篇还写道:视觉层面的改善正是药妆品负责的范围。从监管的角度,并不存在所谓的“药妆品”。药妆品的意思就是“药妆品”。但全球来讲,它被认为是“具有活性的化妆品”或“半药品”。这些叫法暗示:比起化妆品,药妆品更复杂一些,没有药品那样强效,但更安全。这些问题是如何界定药妆品的主要矛盾。
 
这段话听起来比较拗口,是翻译的原因。这里对监管层面上与国内去年的官宣是一致的。药妆品的意思就是“药妆品”。这句话的意思是强调其不是药品。实际上,正如我国皮肤科界认识的那样,药妆品就是一种医学护肤品,具有类似药物的功效,有辅助治疗作用,安全性高。但它属于护肤品,而不是药品。
 
中国的主要问题是药妆品市场混乱,任何一个品牌都可以宣称自己的产品是药妆品。国家药监局的公告确实起了很好的规范市场的作用,让那些李鬼们现出原形。
 
不过,也正是由于国家药监局的公告,导致我们皮肤科医生也无法使用药妆品这个名称了。现在我们都称之为“功效性护肤品”。但这只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因为,功效性护肤品的概念太大,例如染发剂在中国也归类在功效性化妆品中,显然其没有辅助治疗作用。
 
希望国家药监局早日出台新的法规,将这类具有辅助治疗作用的功效性产品重新归类,并给予新的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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