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海拾贝001】《洞穴奇案》读书笔记
以下文章选自《法学长廊》
【推荐一:期待第十五个观点】
对于法律在生存与道德之间的定位,因社会、文化里人情因素的介入就会生变的过程有所警觉。
这本书以法官对“犯罪”的判决观点为主体,导引出法律的规范,其实是根源人情和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平衡而起,也可以看到意图的合理性和行为结果的公正性所导致的冲突,也不需要很深的法律知识,人人都可以就情、理、法各个维度去判断事件的对错。所以,对现代人而言,与其说这是有关法律见解的说明,倒不如说是人总为自己找理由,寻求解脱矛盾的心理描述,法律就是使认知失调降至最低的条件。
【导读一:摆脱掩耳盗铃的法律形式主义】
我们对“法律”与“司法”经常有两种矛盾的情绪:一方面,我们期待它客观中立,因此法官不应有任何价值判断;另一方面,许多人却幻想法律与司法应该代表正义,不应拘泥于法律条文。
【导读二:思想的能力与司法技艺】
本书通过十四位法官意见书的撰写生动地展示了法哲学波澜壮阔且充满无限奥秘的历史长河,这是一条源自人类灵魂深处、由人类日常生活中根深蒂固的精神渴求所不断开掘的大川巨流,它因人类生命的永恒冲动和精神的非凡创造力而始终向前奔流不息。
依据亚里士多德“本体论”哲学表达方式,“法律是什么”这一基本问题乃是法哲学的永恒主题。它显然不仅仅是为了技术性应用,而是要对“法律”本身进行讨论,目的在于揭示法律的“真理”——法律“存在”的根源和基础。
人类生活内在地需要法律:古希腊诗人品达说法律是“国王”;历史学家希罗多德宣称法律是“主人”;哲学家柏拉图认为公民是法律的“奴隶”。
海德格尔说:作为“有限存在者,我们不可能了解整个存在,更不可能一次性了解存在,这一神圣使命的担负其实是一场没有终点的接力赛”——问题是永恒的,却又是人类任何时代都必须面对和决断的。
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指出:所谓的“辩证法”一方面是从具体的事例发展到普遍的原则,并使潜在于人们意识中的概念明确呈现出来;另一方面又是使一般的东西,通常被认定的、已固定的、在意识中直接接受了的观念或思想的规定瓦解。
苏格拉底的哲学追求导致古希腊哲人致思方向由“自然”转向“人”本身的问题,他期望教导人们打破日常经验意识和知识局限性,超升到普遍“逻辑”层次而获得语词和概念的精确性,由此启迪人们踏上具有理智秩序的“思想”道路。
柏拉图的“理念论”作为思想方法最初也是要求人们回到语词和概念本身,而其本身意指“单纯性”,即不带任何感性经验的成分,却又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实体,其他一切具体东西只是由于分有了它才获得存在的根据和意义。
马克思所说:语言是思想的直接现实。正像哲学家们把思想变成一种独立力量,他们也一定要把语言变成某种独立的特殊王国。这就是哲学语言的秘密。在哲学语言里,思想通过词的形式具有自己本身的内容,从思想世界降到现实世界的问题,变成了从语言降到生活中的问题。
语词和概念是用来表达感性事物,可它一经建立,就立即成为一个普遍的尺度而超越于感性事物之上,并对感性事物加以衡量,使其通过逻辑关联建立起独立自足的体系。感性事物通过它们获得自身规定性的同时,又称为阐明语词和概念含义的例证,正所谓“语言本身成为了中心”。
十四份法官意见书,一方面充分展示了法哲学永恒主题的坚不可摧,以及它在不同时代作为特殊的精神产物所标示的人类心灵所达到的层次和高度,尤其展示了人类历代作为有限存在者在担负追问法律存在之根源和基础的神圣使命的过程中,每一层次的开掘和高度的攀升都必须面临的思想张力和价值抉择的严酷,激愤与宁静总是无比奇妙地交织在一起;另一方面每位法官都敏锐而准确地抓住了一个核心法律语词,并精确而富有深度地诠释了语词的合理内涵,以此为中心建立起具有客观思想之论证效力的法律事实,体现着自己独立的思想的能力。
独立的思想的能力意味着法哲学的内在性思维特征。法官意见书除了希望引起人们对法律思想多样性关注外,更是昭示在经验的司法实践中法官涵养内在性思维重要性。无论是法哲学的理论探究还是法官的司法实践,都必须明确法律存在的根源和基础就建立在其自身的理念之上,而不是借助于政治、经济、社会等外部力量以形成其权威力量。法律是正义的化身,正义乃是法律的理念,也是法律的存在根源和基础。法律无疑要从外部为政治、经济、社会乃至意识形态服务,但法律不依赖其获得自身存在的根据。外部力量正当化恰恰需要法律的助推,因为正义的根源性地位决定法律和司法的至上权威。
“绝对正义”是人生永远不可能直接经验得到,正义神圣,法律和司法成为通往“绝对正义”的航船和舵手。守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原因就在于:通过公开性法律和中立性司法尽管不可能直接经验到绝对正义,但坚信存在其可能性。
法官裁决依据只能是规则,而规则必须是理性客观。规则的创立是立法者的职责,法官是规则的适用者。规则的创立过程实质上是政治共同体道德情感的凝聚,是政治共同体政治使命和政治理念的决断和确立,是价值共商、选择、认同的过程。法官适用规则必须超脱于自身道德偏好和政治立场,为了正义,他既不能成为公众道德舆论迎合者;也不能成为政治投机者。这要求法官具备高超的司法技艺,其所展示的法官道德情感关系到社会能否培育法律尊严意识,其所展示的法官政治智慧关系到政治共同体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贯彻传承和守护。
独立的思想的能力召唤的是法律真理的客观性,但不是法律真理的完整性。正义的司法决断总是处于紧急或危险状态之中,司法的时效性总是导致司法决断的局限性,法官只能在有限的客观条件下做出不完备的司法决断。
由此看来,正义的到来确乎只能在未来,问题是法官如何通过自己的司法决断、司法技艺无限趋近绝对正义的到来。这要求法官运用独立的思想的能力审查洞见内在难以克服的矛盾和局限性;运用理智来勘察人类不可逃避的深邃的精神困境;弃绝认为司法决断英明的绝对自信与问题妥善解决的盲目乐观;始终在绝境中思考的警醒态度和立场。
【推荐一:期待第十五个观点】
对于法律在生存与道德之间的定位,因社会、文化里人情因素的介入就会生变的过程有所警觉。
这本书以法官对“犯罪”的判决观点为主体,导引出法律的规范,其实是根源人情和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平衡而起,也可以看到意图的合理性和行为结果的公正性所导致的冲突,也不需要很深的法律知识,人人都可以就情、理、法各个维度去判断事件的对错。所以,对现代人而言,与其说这是有关法律见解的说明,倒不如说是人总为自己找理由,寻求解脱矛盾的心理描述,法律就是使认知失调降至最低的条件。
【导读一:摆脱掩耳盗铃的法律形式主义】
我们对“法律”与“司法”经常有两种矛盾的情绪:一方面,我们期待它客观中立,因此法官不应有任何价值判断;另一方面,许多人却幻想法律与司法应该代表正义,不应拘泥于法律条文。
【导读二:思想的能力与司法技艺】
本书通过十四位法官意见书的撰写生动地展示了法哲学波澜壮阔且充满无限奥秘的历史长河,这是一条源自人类灵魂深处、由人类日常生活中根深蒂固的精神渴求所不断开掘的大川巨流,它因人类生命的永恒冲动和精神的非凡创造力而始终向前奔流不息。
依据亚里士多德“本体论”哲学表达方式,“法律是什么”这一基本问题乃是法哲学的永恒主题。它显然不仅仅是为了技术性应用,而是要对“法律”本身进行讨论,目的在于揭示法律的“真理”——法律“存在”的根源和基础。
人类生活内在地需要法律:古希腊诗人品达说法律是“国王”;历史学家希罗多德宣称法律是“主人”;哲学家柏拉图认为公民是法律的“奴隶”。
海德格尔说:作为“有限存在者,我们不可能了解整个存在,更不可能一次性了解存在,这一神圣使命的担负其实是一场没有终点的接力赛”——问题是永恒的,却又是人类任何时代都必须面对和决断的。
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指出:所谓的“辩证法”一方面是从具体的事例发展到普遍的原则,并使潜在于人们意识中的概念明确呈现出来;另一方面又是使一般的东西,通常被认定的、已固定的、在意识中直接接受了的观念或思想的规定瓦解。
苏格拉底的哲学追求导致古希腊哲人致思方向由“自然”转向“人”本身的问题,他期望教导人们打破日常经验意识和知识局限性,超升到普遍“逻辑”层次而获得语词和概念的精确性,由此启迪人们踏上具有理智秩序的“思想”道路。
柏拉图的“理念论”作为思想方法最初也是要求人们回到语词和概念本身,而其本身意指“单纯性”,即不带任何感性经验的成分,却又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实体,其他一切具体东西只是由于分有了它才获得存在的根据和意义。
马克思所说:语言是思想的直接现实。正像哲学家们把思想变成一种独立力量,他们也一定要把语言变成某种独立的特殊王国。这就是哲学语言的秘密。在哲学语言里,思想通过词的形式具有自己本身的内容,从思想世界降到现实世界的问题,变成了从语言降到生活中的问题。
语词和概念是用来表达感性事物,可它一经建立,就立即成为一个普遍的尺度而超越于感性事物之上,并对感性事物加以衡量,使其通过逻辑关联建立起独立自足的体系。感性事物通过它们获得自身规定性的同时,又称为阐明语词和概念含义的例证,正所谓“语言本身成为了中心”。
十四份法官意见书,一方面充分展示了法哲学永恒主题的坚不可摧,以及它在不同时代作为特殊的精神产物所标示的人类心灵所达到的层次和高度,尤其展示了人类历代作为有限存在者在担负追问法律存在之根源和基础的神圣使命的过程中,每一层次的开掘和高度的攀升都必须面临的思想张力和价值抉择的严酷,激愤与宁静总是无比奇妙地交织在一起;另一方面每位法官都敏锐而准确地抓住了一个核心法律语词,并精确而富有深度地诠释了语词的合理内涵,以此为中心建立起具有客观思想之论证效力的法律事实,体现着自己独立的思想的能力。
独立的思想的能力意味着法哲学的内在性思维特征。法官意见书除了希望引起人们对法律思想多样性关注外,更是昭示在经验的司法实践中法官涵养内在性思维重要性。无论是法哲学的理论探究还是法官的司法实践,都必须明确法律存在的根源和基础就建立在其自身的理念之上,而不是借助于政治、经济、社会等外部力量以形成其权威力量。法律是正义的化身,正义乃是法律的理念,也是法律的存在根源和基础。法律无疑要从外部为政治、经济、社会乃至意识形态服务,但法律不依赖其获得自身存在的根据。外部力量正当化恰恰需要法律的助推,因为正义的根源性地位决定法律和司法的至上权威。
“绝对正义”是人生永远不可能直接经验得到,正义神圣,法律和司法成为通往“绝对正义”的航船和舵手。守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原因就在于:通过公开性法律和中立性司法尽管不可能直接经验到绝对正义,但坚信存在其可能性。
法官裁决依据只能是规则,而规则必须是理性客观。规则的创立是立法者的职责,法官是规则的适用者。规则的创立过程实质上是政治共同体道德情感的凝聚,是政治共同体政治使命和政治理念的决断和确立,是价值共商、选择、认同的过程。法官适用规则必须超脱于自身道德偏好和政治立场,为了正义,他既不能成为公众道德舆论迎合者;也不能成为政治投机者。这要求法官具备高超的司法技艺,其所展示的法官道德情感关系到社会能否培育法律尊严意识,其所展示的法官政治智慧关系到政治共同体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贯彻传承和守护。
独立的思想的能力召唤的是法律真理的客观性,但不是法律真理的完整性。正义的司法决断总是处于紧急或危险状态之中,司法的时效性总是导致司法决断的局限性,法官只能在有限的客观条件下做出不完备的司法决断。
由此看来,正义的到来确乎只能在未来,问题是法官如何通过自己的司法决断、司法技艺无限趋近绝对正义的到来。这要求法官运用独立的思想的能力审查洞见内在难以克服的矛盾和局限性;运用理智来勘察人类不可逃避的深邃的精神困境;弃绝认为司法决断英明的绝对自信与问题妥善解决的盲目乐观;始终在绝境中思考的警醒态度和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