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教程(第二版)》读书笔记②

以下文章选自《明法楼里的写作时间》
 
我国票据的概念与票据的分类P14-17
 
 我国《票据法》并未直接对票据作出定义,《票据法教程(第二版)》第14页对票据做如下定义“票据,是指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在票载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对于上述定义,可做如下分析:
 
  第一,票据是依据票据法而签发的,票据实行法定主义;
 
  第二,“本人或委托他人”区分自付票据和委付票据;
 
  第三,“见票时或者在票载日期”区分即付票据和远期票据;
 
  第四,“无条件支付”表明票据的无因性;
 
  第五,“确定的金额”属于票据必要记载事项,没有记载金额的票据无效,更改票据金额的无效,票据金额大小写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第六,“收款人或持票人”表明票据具有流通性,除非票据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在票据的定义之下,我国《票据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由上述规定可知,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分为三种,分别是汇票、本票和支票。
 
 关于汇票,《票据法》第十九条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由此可知,汇票是委付票据,汇票既可能是即付票据也可能是远期票据。
 
 关于本票,《票据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由此可知,本票是自付票据和即期票据,并且我国的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
 
 关于支票,《票据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由此可知,支票是委付票据和即期票据。
 
 除上述法律上关于票据的分类以外,学理上还将票据区分为自付票据和委付票据,支付票据和信用票据以及记名票据、无记名票据以及指示票据。其中注重分析一下支付票据和信用票据,二者的区分点在于出票是否必须有相应的资金备付,即是否允许签发空头票据,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前者只能是即付票据(因为出票时已经有资金备付)而后者既可以是即付票据也可以是远期票据。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只有汇票可以成为信用票据,而本票和支票都是支付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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