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论》论家庭与政治社会 读书笔记
以下文章选自《王子笔记》
第七章:论政治的或公民的社会
洛克认为,由夫妻、父母与子女、主人与仆人所组成的家庭,以及这些家庭之间的联合所形成的社会,都还不足以形成政治社会或称公民社会。尽管其在秩序、职务和人数方面会类似一个小国家,但其在组织、权力和目的方面则很不相同。
家庭:家庭的主要目的是繁衍,这其中有着夫妻之间对彼此身体的共有与权利,也需要提供养育子女的环境直到其可以自立为止。洛克指出,家庭的目的是繁衍这一假定可以从动物的家庭形态中观察到,草食类动物的家庭在幼兽出生后可以依靠母乳或吃草生存,由于雄兽对于幼兽的抚养不再有所帮助,家庭也就解散了,而只留母兽与幼兽共同生活。对于肉食类动物来说,当幼兽出生后,尚不具备自我捕猎的能力,而捕猎相对于吃草是更加危险和艰难的,因此家庭就必须维持以养育幼兽。人类则由于随时可以交配生育,只靠母亲不足以养育子女,人类的家庭相对的也就更加长久。当这种目的达到了,那人类的家庭就可以在父母的同意下被解散,也就是离婚,总而言之,家庭就像其他那些基于自愿和某种目的而达成的契约一样,只要愿意,解除契约并没有根本上的限制。
由于夫妻双方的意志不同,会产生对于某些事情的不同理解,此时若要做出决定就需要统治权,也就是最后决定权,因此统治在家庭之内就会产生。洛克认为这样的权力往往会落在较为能干和强健的男子身上。但这样的一种权力是有限制的。其只限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和财产,妻子的生命权并不因而就交给了丈夫完全支配,基于婚姻的目的,丈夫也完全不需要这样的权力。妻子完全可以根据其自然权利和契约规定自由的脱离。
婚姻是人的自然权利,任何政府都不能剥夺夫妻用于实现家庭目的所需要的权利或权力。政府只能在夫妻对这些事情产生争执时进行裁决。(由于成立家庭的目的是为了繁衍,也就是说家庭是繁衍的工具而只具有相对的价值,那是否有另外的形式能达成繁衍的目的,家庭和婚姻就可以被取消呢?比如在理想国中,子女自出生就由国家养育。这似乎是可行的。如此看来,婚姻作为人的自然权利,确实只有在没有其它途径达成繁衍目的的自然状态中才有其根本价值。)
除了夫妻,主人与仆人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给另一个提供劳役以换取工资的,也就是老板与员工的关系,这其中的主人的权力不超过契约所规定的范围,其主人的权力也只有在契约生效期间有效。另一种是战争中被俘虏的奴隶,这时的奴隶是在正义战争中被俘虏的,此时的主人具有对奴隶的绝对统辖权。洛克认为,这是由于这些人放弃了自己的生命权,因此也就失去了自由,并且也不能拥有财产,从而也就不被视为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的政治社会的一部分。(他们是什么时候放弃了其生命权的?是因为参加战争就意味着放弃了其生命权?似乎是的,因为人人都知道战争可能使自己死亡,但还是参加了,这就意味着其同意被敌人杀死,或不愿被杀死而在被俘虏时成为奴隶。而这无关是正义的还是非正义的一方。但是如果其参加战争是由于被战争发起者所蒙骗的,在落入正义的一方后幡然醒悟,那他还有机会收回自己的生命权,而不再做奴隶吗?这似乎也是不能的,因为如果假如其胜利了,那其就难以醒悟。可见其只所以会醒悟只不过是被俘虏后的偶然情况。但由于其是被蒙骗的,那真正说来战争发起者更有理由被成为奴隶。)
政治社会:在自然状态中,人人都有基于自然法的一切权利,其可以拥有自己的财产,可以处罚那些违反自然法以及损害自己财产的人。而在政治社会中,人人都将裁决和处罚违反自然法的人的权力和保护人们财产的权力交由社会处理,洛克认为这是建立政治社会的唯一目的。为此目的,就要排除一切的私人判决,确定明确不变的法规和执行法规的人。由国家的合法机构根据法律惩罚社会中和社会外的任何人对于社会成员的财产侵害的行为。
这样的政治社会可以是在任何地方的任何人将自己对于自然法的执行权交由公众而产生,而由此成立的政府就可以根据社会公共福利来制定法律,并行使法律的执行权,裁判一切争端。如此人们也就脱离了自然状态而进入了国家。可见政治社会的最根本特征就是存在着由人们所交出的自然法的执行权而设立的根据法律进行裁决和执行的立法机关。
这样的特征就否定了君主专制政体作为一种公民政府的形式,因为在这种专制政体中,君主本人由于没有将其对于自然法的执行权交出,而超脱于立法机关的裁决之外,君主与其治下的民众也就还是处于自然状态中的。其治下的民众在专制政体下与其说是公民,不如说是奴隶,其处境甚至于比其原先所处的自然状态还要不如。这是由于在纯粹的自然状态中,人人都享有对于自然法的执行权的自由。而现在由于自身的权力被非其本意的垄断在专制者手中,其只能受制于专制者的意志。其非但不能根据自己的意志维护自己的权利和自由,更不能像公民社会那样去寻求中立的裁判者以申诉公正的裁决。而正如阿克顿勋爵所说,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那样,在这样的境况下生存的人,就像失去了自由的奴隶,被圈养的牛羊。
当然,在最高权力不受限制的专制君主国里,臣民有权求助于法律,就臣民之间的争斗进行裁决,这是即便君主本人都会同意的。但洛克指出,如果认为专制者这样做的原因是出自于对臣民的爱或善意,那就幼稚了。这不过是主人为自己的利益的稳定和发展,禁止自己的牲畜或奴隶互相损害而有损于自己的财产的一些措施罢了。当然这些都会以爱之名,以为臣民着想的名义包装着的。任何人若想捅破这层漂亮的包装,看看包装下面的真相,洛克指出,只需要你去问问应该怎么防止敬爱的君主的暴行和压迫就行了,如果你连问都不敢问,或者说你问了之后发现自己仅仅因为提了这样一个问题就被安上了谋反和叛变的帽子,那你就有了答案。洛克指出,人们往往担心被偷东西,担心被骗子骗取钱财,担心狐狸的搅扰,但却丝毫不去想专制君主这头狮子时刻通过税收和垄断对自己的压榨,任意而为的发起战争强制征收你的生命和财产。
当然洛克并不否认,在社会成立初期,人们往往会选择那些有威望的公正的人作为他们的仲裁人和统治者,将自己的自然权力交给他以让他们行使,初时,这些统治者所具有的品质使他们行事公正,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在权力由这些统治者手中交给其子孙时,其子孙则不一定具有这些的品质。因此在历史经验中,人们就学习到了要对这种权力进行限制和监督,形成不以某些人的意志而任意变化的确定法律。
第七章:论政治的或公民的社会
洛克认为,由夫妻、父母与子女、主人与仆人所组成的家庭,以及这些家庭之间的联合所形成的社会,都还不足以形成政治社会或称公民社会。尽管其在秩序、职务和人数方面会类似一个小国家,但其在组织、权力和目的方面则很不相同。
家庭:家庭的主要目的是繁衍,这其中有着夫妻之间对彼此身体的共有与权利,也需要提供养育子女的环境直到其可以自立为止。洛克指出,家庭的目的是繁衍这一假定可以从动物的家庭形态中观察到,草食类动物的家庭在幼兽出生后可以依靠母乳或吃草生存,由于雄兽对于幼兽的抚养不再有所帮助,家庭也就解散了,而只留母兽与幼兽共同生活。对于肉食类动物来说,当幼兽出生后,尚不具备自我捕猎的能力,而捕猎相对于吃草是更加危险和艰难的,因此家庭就必须维持以养育幼兽。人类则由于随时可以交配生育,只靠母亲不足以养育子女,人类的家庭相对的也就更加长久。当这种目的达到了,那人类的家庭就可以在父母的同意下被解散,也就是离婚,总而言之,家庭就像其他那些基于自愿和某种目的而达成的契约一样,只要愿意,解除契约并没有根本上的限制。
由于夫妻双方的意志不同,会产生对于某些事情的不同理解,此时若要做出决定就需要统治权,也就是最后决定权,因此统治在家庭之内就会产生。洛克认为这样的权力往往会落在较为能干和强健的男子身上。但这样的一种权力是有限制的。其只限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和财产,妻子的生命权并不因而就交给了丈夫完全支配,基于婚姻的目的,丈夫也完全不需要这样的权力。妻子完全可以根据其自然权利和契约规定自由的脱离。
婚姻是人的自然权利,任何政府都不能剥夺夫妻用于实现家庭目的所需要的权利或权力。政府只能在夫妻对这些事情产生争执时进行裁决。(由于成立家庭的目的是为了繁衍,也就是说家庭是繁衍的工具而只具有相对的价值,那是否有另外的形式能达成繁衍的目的,家庭和婚姻就可以被取消呢?比如在理想国中,子女自出生就由国家养育。这似乎是可行的。如此看来,婚姻作为人的自然权利,确实只有在没有其它途径达成繁衍目的的自然状态中才有其根本价值。)
除了夫妻,主人与仆人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给另一个提供劳役以换取工资的,也就是老板与员工的关系,这其中的主人的权力不超过契约所规定的范围,其主人的权力也只有在契约生效期间有效。另一种是战争中被俘虏的奴隶,这时的奴隶是在正义战争中被俘虏的,此时的主人具有对奴隶的绝对统辖权。洛克认为,这是由于这些人放弃了自己的生命权,因此也就失去了自由,并且也不能拥有财产,从而也就不被视为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的政治社会的一部分。(他们是什么时候放弃了其生命权的?是因为参加战争就意味着放弃了其生命权?似乎是的,因为人人都知道战争可能使自己死亡,但还是参加了,这就意味着其同意被敌人杀死,或不愿被杀死而在被俘虏时成为奴隶。而这无关是正义的还是非正义的一方。但是如果其参加战争是由于被战争发起者所蒙骗的,在落入正义的一方后幡然醒悟,那他还有机会收回自己的生命权,而不再做奴隶吗?这似乎也是不能的,因为如果假如其胜利了,那其就难以醒悟。可见其只所以会醒悟只不过是被俘虏后的偶然情况。但由于其是被蒙骗的,那真正说来战争发起者更有理由被成为奴隶。)
政治社会:在自然状态中,人人都有基于自然法的一切权利,其可以拥有自己的财产,可以处罚那些违反自然法以及损害自己财产的人。而在政治社会中,人人都将裁决和处罚违反自然法的人的权力和保护人们财产的权力交由社会处理,洛克认为这是建立政治社会的唯一目的。为此目的,就要排除一切的私人判决,确定明确不变的法规和执行法规的人。由国家的合法机构根据法律惩罚社会中和社会外的任何人对于社会成员的财产侵害的行为。
这样的政治社会可以是在任何地方的任何人将自己对于自然法的执行权交由公众而产生,而由此成立的政府就可以根据社会公共福利来制定法律,并行使法律的执行权,裁判一切争端。如此人们也就脱离了自然状态而进入了国家。可见政治社会的最根本特征就是存在着由人们所交出的自然法的执行权而设立的根据法律进行裁决和执行的立法机关。
这样的特征就否定了君主专制政体作为一种公民政府的形式,因为在这种专制政体中,君主本人由于没有将其对于自然法的执行权交出,而超脱于立法机关的裁决之外,君主与其治下的民众也就还是处于自然状态中的。其治下的民众在专制政体下与其说是公民,不如说是奴隶,其处境甚至于比其原先所处的自然状态还要不如。这是由于在纯粹的自然状态中,人人都享有对于自然法的执行权的自由。而现在由于自身的权力被非其本意的垄断在专制者手中,其只能受制于专制者的意志。其非但不能根据自己的意志维护自己的权利和自由,更不能像公民社会那样去寻求中立的裁判者以申诉公正的裁决。而正如阿克顿勋爵所说,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那样,在这样的境况下生存的人,就像失去了自由的奴隶,被圈养的牛羊。
当然,在最高权力不受限制的专制君主国里,臣民有权求助于法律,就臣民之间的争斗进行裁决,这是即便君主本人都会同意的。但洛克指出,如果认为专制者这样做的原因是出自于对臣民的爱或善意,那就幼稚了。这不过是主人为自己的利益的稳定和发展,禁止自己的牲畜或奴隶互相损害而有损于自己的财产的一些措施罢了。当然这些都会以爱之名,以为臣民着想的名义包装着的。任何人若想捅破这层漂亮的包装,看看包装下面的真相,洛克指出,只需要你去问问应该怎么防止敬爱的君主的暴行和压迫就行了,如果你连问都不敢问,或者说你问了之后发现自己仅仅因为提了这样一个问题就被安上了谋反和叛变的帽子,那你就有了答案。洛克指出,人们往往担心被偷东西,担心被骗子骗取钱财,担心狐狸的搅扰,但却丝毫不去想专制君主这头狮子时刻通过税收和垄断对自己的压榨,任意而为的发起战争强制征收你的生命和财产。
当然洛克并不否认,在社会成立初期,人们往往会选择那些有威望的公正的人作为他们的仲裁人和统治者,将自己的自然权力交给他以让他们行使,初时,这些统治者所具有的品质使他们行事公正,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在权力由这些统治者手中交给其子孙时,其子孙则不一定具有这些的品质。因此在历史经验中,人们就学习到了要对这种权力进行限制和监督,形成不以某些人的意志而任意变化的确定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