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笔记 | 新闻法启蒙读物《批评官员的尺度》
以下文章选自《二十一行》
《批评官员的尺度:<纽约时报>诉警察局长沙利文案》
作者: [美] 安东尼·刘易斯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原作名: Make No Law: The Sullivan Case and the First Amendment
译者: 何帆
出版年: 2011-7
Part 1 问答
1. 一个关于媒体言论自由的案件,如何与美国种族问题扯上关系?
该案背景时间——20世纪60年代,美国民权运动高潮时期。案件中《纽约时报》广告的第一句话就是,“今天,全世界都知道了。美国南方数以千计的黑人学生,正发起一次和平示威游行,宣布黑人同样受美国宪法和权利法案的保护,并享有人格尊严与生存权利。他们遭遇了前所未有的粗暴对待,施暴者正是蔑视并践踏宪法的人们。这些人践踏的,可是全世界追求自由新年者所仰赖之典范。”邱小平老师认为,案件是民权运动的产物,最终判决结果是最高法院对民权运动的积极回应,体现了政治事件对联邦宪法的解释和适用产生的重大影响。
沙利文一方上诉时,表面上是打击媒体不实言论,但根本目的是遏制媒体报道种族问题这一社会阴暗面,“将传统上用来挽回个人名誉的诽谤诉讼,转化为挟制媒体的政治利器。”媒体得到的信息是:若是继续揭露种族问题,可能会被送上法庭,面临巨额赔款和精神折磨。而媒体这一大众传播工具一旦噤声,观点、正义无法伸张,放任恶意滋长,对种族歧视问题必然起负面作用。
2. “公共官员”的概念如何引申至“公众人物”?
这个问题随着一个个案子的判决逐渐明朗。
沙利文作为警长,是无可争议的公共官员,所以大法官们在该案中并没有纠结公共官员的具体定义。在同期的Rosenblatt v. Bear案中,原告Bear是一家游乐场的前任管理人员,游乐园在新领导上任后收入大增,于是Rosenblatt在当地报纸发文称:“该游乐场以前不注重听取意见和检查工作……人们不禁要问:去年的收入是怎么回事?前几年呢?……”Bear将这篇文章理解为Rosenblatt诽谤自己管理不善和盗用公款,尽管文章并没有提及自己的大名。州法院和州最高法院都判原告胜诉获赔,但最高法院将结果推翻,布伦南大法官顺着《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的思路认为文章是在合理地讨论(或者说“批评”)政府的工作情况,尽管只涉及地方社区的工作。这样一来问题就聚焦到Bear作为从事“地方社区工作”的人是否和沙利文一样为公共官员,如果是,Rosenblatt文章中的言论就是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不构成诽谤;如果不是,情况就还需要更多讨论。
对此,道格拉斯大法官认为这类案件的主要矛盾在于人们能否就公共事务自由发表言论,因此可用“某人从事的是否为公共事务”替换“某人是否为公共官员”,前者就比较好讨论了:以Bear为代表的工商业者和劳工领导人当然不是政府官员,但他们的工作都涉及公众,因此劳资和工商管理问题也像联邦宪法问题一样可归入公共事务。下一步,Bear就和沙利文一样,需要证明被告的“实质恶意”(但他无法证明),这个案子没有完成对公共官员的认定,也没有正式提出“公众人物”的概念,但将实质恶意原则的适用范围从公共官员扩大到“从事公众事务的人”。
1967年最高法院审理CurtisPublishing Co. v Butts, Associated Press v. Walker时提出,公众人物作为一个阶层,和公共官员一样对政策有影响,在社会上发挥重要作用,肩负重大公共利益,所以新闻界不受阻碍地针对公众人物发表言论,和针对公共官员是一样的原则。但又有学者提出有些公众人物只是有名声但和政治无关,如歌唱家,因此公众人物和公共官员在法律上不对等。因此在案子涉及公共官员时,还要平衡保护言论自由和保护个人名誉权的关系。
3. “意见的自由市场”思想与该案件有何内在关联?
意见的自由市场观念倡导要让正确的言论与错误的言论共存交锋,而由于人们具有理性,真理会在各种不同观点的自由竞争中产生。在沙利文案中,《纽约时报》有一处看起来无法洗白的问题:广告中确实有不实内容。针对这一点,首先不实内容本身并非完全与沙利文有关,将其作为诽谤证据不够充分;其次布伦南大法官认为检验真实的任何方法都绝不只是把证明真实的责任全部推到说话者头上,在自由讨论中,错误叙述不可避免。如果表达自由也是为了让错误叙述有一个可以生存的呼吸空间,那么错误叙述也应该得到保护。最高法院的意见与“意见的自由市场”有着同样的内核。如果我们要求媒体对官员行为的批判必须样样属实,否则就会受到“诽谤”控诉和天价罚款,那就会导致媒体的自我审查,遏制公共辩论的活力,限制辩论的多样化。
以上理由虽大义凛然,但总觉得逻辑链条不完整,有种“大法官说什么就是什么”的意味。当然,布伦南大法官的论述也有源头可追溯:米克尔约翰认为言论自由原则根植于民主的必要性,并非源自抽象的自然法或理性法,即,人们不受限制地自由讨论是民主制度的基石和证明。然而自由讨论不代表可以发表不实言论,布伦南所说归根结底就是,官员由于其身份特殊性要割舍部分名誉赋权给媒体进行舆论监督,和现如今公众人物让渡隐私权本质相同。这日渐成为了一种共识,我想,正因为没有逻辑、没有理性,所以这条共识至今仍有争议。
4. “批评不自由则赞美无意义”在中国现实中有无矛盾现象?
我认为有。
放在国内环境中,“批评”可以理解为舆论监督。批评听起来很严厉,但实际上是一种温和对话的方式。通过上级与下级、官与民等主体间的自由对话,可以汇集更多的智慧和美德,以获得更有效的解决方案,可以将不顾一切的反对者和不屑一顾的旁观者变成共同思考进步的人,实现一种赋权,是一个成就共同体的过程。单一的方案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自由批评才有超越的可能性。
5. P28:“沙利文案可么那么好对付,背后隐含极大威胁。”背后威胁是什么?为什么不好对付即此案与普通诽谤官司区别在何处?
背后威胁就是种族因素。区别在于沙利文一方是带有强烈的想把《纽约时报》打倒的目的的,他会搬上所有合理或不合理的证据甚至混淆视听,以封住《纽约时报》呼吁种族平等的口,比如沙利文的律师斯坦纳说,同时被他们告上法庭的四名牧师中有两个来自蒙哥马利市,这“恰好证明广告指涉到沙利文”。有牧师来自蒙哥马利就证明广告影射沙利文?这完全是没有逻辑的。
初审失利的直接原因在于琼斯法官粗暴的逻辑:广告中有虚假内容(并且《纽约时报》自己也承认了)→构成直接诽谤→损害了被指涉者的名誉→按照州法陪审团无需再认定被告言论是否真实,直接“推定”为不实陈述→《纽约时报》败诉。
逻辑的问题在于,首先,是否构成直接诽谤要看原告名誉是否真的受损。一是沙利文自己在交叉询问中的回答证明自己声誉无影响,但他非说只是没人对他“当面”侮辱;二是恩布里提了一句,这则广告有没有可能“反而提高了沙利文的社会声望呢”,但琼斯法官没有理会这种可能;三是案子被认定为直接诽谤的主要原因只是有六个阿拉巴马州的居民坦言他们看广告时确实想到了沙利文,这并不代表沙利文名誉就受损了。
其次,由构成直接诽谤认定被指涉者名誉受损,本身顺序就反了,更何况沙利文到底是不是“被指涉者”还有争议。
最后,州法直接没收了《纽约时报》的举证权,这项规定完全没有合理保障原告的权益。可怜时报承认了广告中确有不实内容,在举证方面本身不利。
这些看起来荒谬的、被初审法官随意玩弄的问题,反映出沙利文一方是如何钻空子、强词夺理,以及法官的不严谨、州法的不合理,琼斯法官也可能是故意的、有偏向的。
6. P37对沙利文六位证人的描述,看起来证人十分不可靠,所以证人到底是怎么选出来的?
根据现有的《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分析,(1)每个人都有作为证人的能力,因此沙利文一方传唤那六位没有问题;(2)证人需要提出足以支持认定自己就某事项具有亲身知识的证据,然而六位中只有两位看过时报的广告,有一位不确定自己有没有看过,剩下三位是在被邀请做证人是才第一次看,说自己对本案有亲身知识有些勉强;(3)证明亲身知识的证据可以包括证人自己的证言,那岂不是他们自己说有则有了?这么看来沙利文一方请的证人确实不靠谱,但是《美国联邦证据规则》1975年才制定,约束不了1960年代初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
7. 关于直接诽谤?还有间接诽谤?书中提及但未展开。
美国法院一般把诽谤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诽谤,另一类是间接诽谤。直接诽谤中常常使用许多侮辱性和贬低性的话语,造成的损害一望即知;间接诽谤中所用的的话语本身并不是侮辱性和贬低性的,但结合有关的事实就会产生诽谤。
一个间接诽谤的例子。1956年11月堪萨斯州一家报纸刊登一条消息:Philip Karrigan夫妇的女儿11月1日出生,体重九磅。以上话语客观平和,但与此相关有一些事实:1.Karrigan本人是个独身主义者2.消息中所称Karrigan的妻子是当地有名的荡妇。最终法院认为报纸消息与外部事实关联后对Karrigan造成了特殊的伤害,判报纸对其构成间接诽谤。(‘It could notbe said that the petition failed to state a cause of action for libel per quod.‘——微妙地双重否定。)
在阿拉巴马州州法院看来,沙利文案便是一个直接诽谤的例子。因为他们认为《纽约时报》广告中的话语符合“倾向于损害某人的名誉或使人为公众藐视”——当时,《纽约时报》强调广告没有点名沙利文,但阿拉巴马州的六个居民说他们在看广告时确实觉得广告在影射沙利文。这六个居民的证词之所以分量如此大,是因为他们象征着公众、读者。曾经,当被告以所述事实为由进行完全抗辩时,联邦法院认为事实虽是事实,但经由不合理的组织排版使公众对原告的人格产生误解,属于故意(impute to plaintiffs the commission of a crime),同样构成直接诽谤(Roden v. Empire Printing Company)。
由此看来,直接诽谤中的必定带有明显的负面话语,且真假言论均有可能构成诽谤,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
8. 种族问题上,隔离就一定意味着不平等吗?
之所以想到这个问题,是因为19世纪的美国将“隔离但平等”说的过于冠冕堂皇。我想,那既然黑白双方获得的待遇平等,人们是否还有必要非把这种隔离认定为“歧视”,从而生发出那么多惨烈的对抗?
我忽略了被隔离双方的客观属性和制定隔离政策者的意图。同时,我只看到了表面化的平等,而没有深入黑色人种的心理感受。
1619年,第一艘载满非洲奴隶的商船在北美弗吉尼亚靠岸,联想到福柯笔下装满疯癫的愚人船,一个抵达,一个流放,通往的均不是欢喜的结局。黑人被奴役和贩卖,尽管在1808年之前宪法有意回避“奴隶”字眼,却不许国会立法禁止这一不平等交易。1857年,最高法院在“德雷德·斯科特案”中判称,被贩卖到美国的非洲奴隶后裔,不论其是否已解放成为自由人,均不能算作美国公民,不能享有美国公民的权利,也不受美国宪法保护,除非政府授予其权利或特权。黑人受歧视的根源发自于其外来性和表面的差异。男性与女性会因生理构造及由此产生的道德伦理观念而在物质层面采取一些隔离措施,如专门的女子学校等等。但黑白人种同样作为人,并不存在特殊的、使二者必须隔离开的客观属性。
即便是两性隔离,一旦从物质层面上升至意识和权利层面,情况也会复杂起来,所以才有“女权”一说。从制定隔离政策者的意图来看,隔离政策的基础就是歧视性的,并非是为了让黑人获得更便捷的生活。隔离的观念被广泛宣传,被主流的白人社会解码,产生的并不是“他与我不同但与我平等”的效果,而是加剧了人们对黑色人种的刻板印象、误解,以及由此产生的排斥。一个出发点并非善意的政策,弥漫在高层间再多的自我催眠也无法转变它带来的恶性循环。
1954年沃伦大法官提出,“隔离但平等”原则下采取种族隔离的学校中,许多白人学校能够得到的条件,黑人学校却得不到,这相当于政策自己打自己的脸,再次证明政策制定者和拥护者们的虚伪。当然,教学条件、课程设置及教师薪资等表面因素是可以人为提升的,但在以肤色这一荒诞的标准为隔离依据的庞大教育体系中,由于广泛存在的歧视观念问题、源远流长的种族冲突问题,能否保证黑人孩子们受到平等教育的机会,连最高法院都不能确定。
政策服务于白人的感受——白人不会因为黑人不与自己一起吃饭、上课感到不适,但黑人会。黑人自己也会解读隔离政策,从而妄自菲薄,产生自卑感,影响下一代孩子的精神发展。
即便多么强调“平等”,在种族问题上,隔离政策带有不平等的基因,隔离一定意味着不平等。
现如今黑人的权利地位早已不像从前,只是想到曾经那些生于不平等时期又在其中默默死去的人们,还是会有些惋惜。
9. 在此之后,美国的言论自由真的就这么开放吗?
从新闻史的角度看,20世纪60年代开始是电视繁荣的时代,大众文化伴随整个社会日趋一体化而兴起,为言论自由提供了丰厚的土壤。美国自由的本质所在:容忍不受限制,甚至刻薄、尖锐的评论。
布伦南大法官认为,联邦宪法的精髓不在于它在那个已经逝去的世界里曾经有过的确定涵义,而在于它的那些伟大原则可以与世推移,并解决一个发展的美国面临的各种问题。一项原则往往产生于一桩伤害或一场事变,但一项原则之所以有生命力,是因为它比催生其伤害或事变具有更广泛的适用性,考虑的不能仅仅是既然,还应该有未然。《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五十周年时,时报编委会回顾了案件过程,并说“今天我们对言论出版自由的理解大部分来源于沙利文案……即使互联网让所有人都变成了全球范围内的出版商”。沙利文案带来的影响是深远而实在的。
当然,“美国宪法从不打算保护那些怀有不良动机或者缺乏正当目的的恶意言论、不实之词和丑化污蔑。它是诚实的、负责的且有良知的媒体的庇护所”。没有一家小报不觉得自己是负责且有良知的媒体,但只有那些经得住历史检验的媒体至今仍在熠熠生辉。
10.如果脱离了社会背景,《纽约时报》广告内容也不是民权运动相关,结果还会如此吗?
布伦南大法官在判案时带有强烈的人道主义精神,也许与他动荡的成长环境和艰苦的求学经历有关。他认为联邦宪法及其权利法案是体现人类个人尊严至上这一辉煌思想的大宪章,最高法院的职责是维护这一价值不受在政治上暂时组合的多数势力的染指。看得出他在判案时是秉着维护双方人权的原则公正评判的,并没有代入任何种族因素。
同期布莱克大法官的深意在于,希望沙利文案能被看作一起批评政府官员的案件,让最高法院承认第一宪法修正案保护言论对政府官员的直接批评。和布伦南大法官不同的是,布莱克是从推动社会和司法进步来看这个案子的,相同点是二人都进步而公正,没有被案件背后的种族因素蒙蔽。
在Associated Press v. Walker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案中没有迫切的公共政策理由为被告增加另外的抗辩,因此不适用沙利文案的原则,那么沙利文案中迫切的公共政策理由是什么?是要践行第一修正案中对媒体言论出版自由的保护吗?还是要阻止种族主义打击负面言论的行为?如果没有这些宏大深层的原因,媒体的权利就不再重要了吗?好在最终最高法院推翻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可见在最高法院中,无论案件有何背景,法官们依然公正而坚定的维护言论出版自由。
Part 2 摘抄+感想
P31:在种族议题上,一切荒谬皆有可能。
通过第一部分分析,切实感受了涉及种族议题时人们思维逻辑的荒谬。
P33:庭审现场,白人律师都被冠以“先生”头衔,如“纳奇曼先生”、“恩布里先生”。黑人们却被称作“格雷律师”、“克劳福德律师”、“西伊律师”。仅仅因为肤色不同,他们居然连“先生”这样的敬语都享受不到。
不仅是在日常生活中,甚至法庭上都存在着种族歧视;种族歧视不仅针对底层的黑人,而且针对有文化有才华的黑人律师们。从称呼这一小角度我们便能窥见美国当时种族主义的肆虐程度。这种侧面描写很有冲击力,在《合理的怀疑》开头也有一段令我印象深刻:当这让人紧张的时刻到来,长途电话的使用量减少了百分之五十八,而且由于数百万美国民众打开电视机,导致用电量激增。早上十点至十点十五分之间的用水量因较少人使用盥洗室而降低了,纽约股市交易量也萎缩了百分之四十一……这一系列细节,生动具体地反应了美国人民对辛普森案的极度关切,透过这段描写脑海中仿佛能涌现出全美国人都屏住呼吸、空气都静止着、水龙头发出一声“滴答”水声的场景,很妙。
P115:在这些文章里,编辑努力证明警匪勾结,操纵赌场捞钱的事实。他们甚至点出了警察局长与不法官员的姓名……我们的确不知道这些指控是真是假,但我们很清楚,如果这种警匪一体的情况确实存在,将是许多城市的耻辱。这些报人孜孜以求的,无非是揭露更多被官方遮蔽的黑幕,这样的言论都不能免责,还有什么样的黑幕可以免责?如果我们不允许人民讨论这类事物,公共安全如何得以保障?是的,在很多情况下,诽谤确实存在。但是,你总不能一面揭发罪恶,一面掩盖作恶者姓名吧,很难想象,一家没有任何言论免责特权的媒体,能够担当起维护民主社会安危的重任,如果不给他们免责特权,那么,还有什么工作配享有这种权利?
这段话把媒体的职能、言论自由的意义、免责特权的必要性都论述清晰了。
P116:霍姆斯大法官:写那些话时,我还很年龄,马卡姆先生,现在,我已经不这么想了。
安东尼·刘易斯先生确实生动地勾勒了一个个睿智、冷静、严谨的大法官形象。
P145:正确结论来自多元化的声音,而不是权威的选择。
将意见的自由市场思想贯彻到底。
P180:我们的宪政体制的基本原则,乃是保护自由政治讨论的机会,使得政府顺应民意,依法进行改革,这种机会对共和国的安全来说,是不可或缺的。
自由讨论有时可成为社会的安全阀,领导者应该多多关注人民的批评。
P182:任何事物一旦实际运转,总难避免某种程度上的滥用,这类情形在新闻界提现得尤为明显。
真正的自由必定是一种相对自由,即使这句话的下半段是,尽管存在滥用自由现象,但从长远来看,这些自由在一个民主国家,对于促成开明的公民意见和政党的公民行为,可谓至关重要。宪法虽然保护错误言论,但不保护故意错误的言论。
P263:1989年,《费城询问者报》著名编辑小尤金·罗伯茨就诽谤诉讼法对普通公民的危害,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说:“在美国,新闻自由之所以不能兴旺发展,是因为这项权利被传媒大佬们垄断。如果它真的能开枝散叶,逐步发展,定是因为人民将新闻自由规定为公民自由的延伸。他们可以自由质疑、挑战、控诉自己选出的立法者,他们也将乐于让媒体带他们行使这一自由。”
这将第一宪法修正案对媒体言论的保护拓展至对所有公民的保护,且强调了媒体的社会责任,媒体甚至可以是人民的“下属”,反映了浓重的人道主义精神。
文中提及的案例/文件
1. 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376 U.S. 254 (1964)
2. Karriganv. Valentine, 184 Kan. 783(1959)
3. Roden v. Empire Printing Company, 135 F. Supp. 665 (D. Alaska 1955)
4. 《联邦证据规则》(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1975)
《批评官员的尺度:<纽约时报>诉警察局长沙利文案》
作者: [美] 安东尼·刘易斯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原作名: Make No Law: The Sullivan Case and the First Amendment
译者: 何帆
出版年: 2011-7
Part 1 问答
1. 一个关于媒体言论自由的案件,如何与美国种族问题扯上关系?
该案背景时间——20世纪60年代,美国民权运动高潮时期。案件中《纽约时报》广告的第一句话就是,“今天,全世界都知道了。美国南方数以千计的黑人学生,正发起一次和平示威游行,宣布黑人同样受美国宪法和权利法案的保护,并享有人格尊严与生存权利。他们遭遇了前所未有的粗暴对待,施暴者正是蔑视并践踏宪法的人们。这些人践踏的,可是全世界追求自由新年者所仰赖之典范。”邱小平老师认为,案件是民权运动的产物,最终判决结果是最高法院对民权运动的积极回应,体现了政治事件对联邦宪法的解释和适用产生的重大影响。
沙利文一方上诉时,表面上是打击媒体不实言论,但根本目的是遏制媒体报道种族问题这一社会阴暗面,“将传统上用来挽回个人名誉的诽谤诉讼,转化为挟制媒体的政治利器。”媒体得到的信息是:若是继续揭露种族问题,可能会被送上法庭,面临巨额赔款和精神折磨。而媒体这一大众传播工具一旦噤声,观点、正义无法伸张,放任恶意滋长,对种族歧视问题必然起负面作用。
2. “公共官员”的概念如何引申至“公众人物”?
这个问题随着一个个案子的判决逐渐明朗。
沙利文作为警长,是无可争议的公共官员,所以大法官们在该案中并没有纠结公共官员的具体定义。在同期的Rosenblatt v. Bear案中,原告Bear是一家游乐场的前任管理人员,游乐园在新领导上任后收入大增,于是Rosenblatt在当地报纸发文称:“该游乐场以前不注重听取意见和检查工作……人们不禁要问:去年的收入是怎么回事?前几年呢?……”Bear将这篇文章理解为Rosenblatt诽谤自己管理不善和盗用公款,尽管文章并没有提及自己的大名。州法院和州最高法院都判原告胜诉获赔,但最高法院将结果推翻,布伦南大法官顺着《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的思路认为文章是在合理地讨论(或者说“批评”)政府的工作情况,尽管只涉及地方社区的工作。这样一来问题就聚焦到Bear作为从事“地方社区工作”的人是否和沙利文一样为公共官员,如果是,Rosenblatt文章中的言论就是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不构成诽谤;如果不是,情况就还需要更多讨论。
对此,道格拉斯大法官认为这类案件的主要矛盾在于人们能否就公共事务自由发表言论,因此可用“某人从事的是否为公共事务”替换“某人是否为公共官员”,前者就比较好讨论了:以Bear为代表的工商业者和劳工领导人当然不是政府官员,但他们的工作都涉及公众,因此劳资和工商管理问题也像联邦宪法问题一样可归入公共事务。下一步,Bear就和沙利文一样,需要证明被告的“实质恶意”(但他无法证明),这个案子没有完成对公共官员的认定,也没有正式提出“公众人物”的概念,但将实质恶意原则的适用范围从公共官员扩大到“从事公众事务的人”。
1967年最高法院审理CurtisPublishing Co. v Butts, Associated Press v. Walker时提出,公众人物作为一个阶层,和公共官员一样对政策有影响,在社会上发挥重要作用,肩负重大公共利益,所以新闻界不受阻碍地针对公众人物发表言论,和针对公共官员是一样的原则。但又有学者提出有些公众人物只是有名声但和政治无关,如歌唱家,因此公众人物和公共官员在法律上不对等。因此在案子涉及公共官员时,还要平衡保护言论自由和保护个人名誉权的关系。
3. “意见的自由市场”思想与该案件有何内在关联?
意见的自由市场观念倡导要让正确的言论与错误的言论共存交锋,而由于人们具有理性,真理会在各种不同观点的自由竞争中产生。在沙利文案中,《纽约时报》有一处看起来无法洗白的问题:广告中确实有不实内容。针对这一点,首先不实内容本身并非完全与沙利文有关,将其作为诽谤证据不够充分;其次布伦南大法官认为检验真实的任何方法都绝不只是把证明真实的责任全部推到说话者头上,在自由讨论中,错误叙述不可避免。如果表达自由也是为了让错误叙述有一个可以生存的呼吸空间,那么错误叙述也应该得到保护。最高法院的意见与“意见的自由市场”有着同样的内核。如果我们要求媒体对官员行为的批判必须样样属实,否则就会受到“诽谤”控诉和天价罚款,那就会导致媒体的自我审查,遏制公共辩论的活力,限制辩论的多样化。
以上理由虽大义凛然,但总觉得逻辑链条不完整,有种“大法官说什么就是什么”的意味。当然,布伦南大法官的论述也有源头可追溯:米克尔约翰认为言论自由原则根植于民主的必要性,并非源自抽象的自然法或理性法,即,人们不受限制地自由讨论是民主制度的基石和证明。然而自由讨论不代表可以发表不实言论,布伦南所说归根结底就是,官员由于其身份特殊性要割舍部分名誉赋权给媒体进行舆论监督,和现如今公众人物让渡隐私权本质相同。这日渐成为了一种共识,我想,正因为没有逻辑、没有理性,所以这条共识至今仍有争议。
4. “批评不自由则赞美无意义”在中国现实中有无矛盾现象?
我认为有。
放在国内环境中,“批评”可以理解为舆论监督。批评听起来很严厉,但实际上是一种温和对话的方式。通过上级与下级、官与民等主体间的自由对话,可以汇集更多的智慧和美德,以获得更有效的解决方案,可以将不顾一切的反对者和不屑一顾的旁观者变成共同思考进步的人,实现一种赋权,是一个成就共同体的过程。单一的方案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自由批评才有超越的可能性。
5. P28:“沙利文案可么那么好对付,背后隐含极大威胁。”背后威胁是什么?为什么不好对付即此案与普通诽谤官司区别在何处?
背后威胁就是种族因素。区别在于沙利文一方是带有强烈的想把《纽约时报》打倒的目的的,他会搬上所有合理或不合理的证据甚至混淆视听,以封住《纽约时报》呼吁种族平等的口,比如沙利文的律师斯坦纳说,同时被他们告上法庭的四名牧师中有两个来自蒙哥马利市,这“恰好证明广告指涉到沙利文”。有牧师来自蒙哥马利就证明广告影射沙利文?这完全是没有逻辑的。
初审失利的直接原因在于琼斯法官粗暴的逻辑:广告中有虚假内容(并且《纽约时报》自己也承认了)→构成直接诽谤→损害了被指涉者的名誉→按照州法陪审团无需再认定被告言论是否真实,直接“推定”为不实陈述→《纽约时报》败诉。
逻辑的问题在于,首先,是否构成直接诽谤要看原告名誉是否真的受损。一是沙利文自己在交叉询问中的回答证明自己声誉无影响,但他非说只是没人对他“当面”侮辱;二是恩布里提了一句,这则广告有没有可能“反而提高了沙利文的社会声望呢”,但琼斯法官没有理会这种可能;三是案子被认定为直接诽谤的主要原因只是有六个阿拉巴马州的居民坦言他们看广告时确实想到了沙利文,这并不代表沙利文名誉就受损了。
其次,由构成直接诽谤认定被指涉者名誉受损,本身顺序就反了,更何况沙利文到底是不是“被指涉者”还有争议。
最后,州法直接没收了《纽约时报》的举证权,这项规定完全没有合理保障原告的权益。可怜时报承认了广告中确有不实内容,在举证方面本身不利。
这些看起来荒谬的、被初审法官随意玩弄的问题,反映出沙利文一方是如何钻空子、强词夺理,以及法官的不严谨、州法的不合理,琼斯法官也可能是故意的、有偏向的。
6. P37对沙利文六位证人的描述,看起来证人十分不可靠,所以证人到底是怎么选出来的?
根据现有的《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分析,(1)每个人都有作为证人的能力,因此沙利文一方传唤那六位没有问题;(2)证人需要提出足以支持认定自己就某事项具有亲身知识的证据,然而六位中只有两位看过时报的广告,有一位不确定自己有没有看过,剩下三位是在被邀请做证人是才第一次看,说自己对本案有亲身知识有些勉强;(3)证明亲身知识的证据可以包括证人自己的证言,那岂不是他们自己说有则有了?这么看来沙利文一方请的证人确实不靠谱,但是《美国联邦证据规则》1975年才制定,约束不了1960年代初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
7. 关于直接诽谤?还有间接诽谤?书中提及但未展开。
美国法院一般把诽谤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诽谤,另一类是间接诽谤。直接诽谤中常常使用许多侮辱性和贬低性的话语,造成的损害一望即知;间接诽谤中所用的的话语本身并不是侮辱性和贬低性的,但结合有关的事实就会产生诽谤。
一个间接诽谤的例子。1956年11月堪萨斯州一家报纸刊登一条消息:Philip Karrigan夫妇的女儿11月1日出生,体重九磅。以上话语客观平和,但与此相关有一些事实:1.Karrigan本人是个独身主义者2.消息中所称Karrigan的妻子是当地有名的荡妇。最终法院认为报纸消息与外部事实关联后对Karrigan造成了特殊的伤害,判报纸对其构成间接诽谤。(‘It could notbe said that the petition failed to state a cause of action for libel per quod.‘——微妙地双重否定。)
在阿拉巴马州州法院看来,沙利文案便是一个直接诽谤的例子。因为他们认为《纽约时报》广告中的话语符合“倾向于损害某人的名誉或使人为公众藐视”——当时,《纽约时报》强调广告没有点名沙利文,但阿拉巴马州的六个居民说他们在看广告时确实觉得广告在影射沙利文。这六个居民的证词之所以分量如此大,是因为他们象征着公众、读者。曾经,当被告以所述事实为由进行完全抗辩时,联邦法院认为事实虽是事实,但经由不合理的组织排版使公众对原告的人格产生误解,属于故意(impute to plaintiffs the commission of a crime),同样构成直接诽谤(Roden v. Empire Printing Company)。
由此看来,直接诽谤中的必定带有明显的负面话语,且真假言论均有可能构成诽谤,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
8. 种族问题上,隔离就一定意味着不平等吗?
之所以想到这个问题,是因为19世纪的美国将“隔离但平等”说的过于冠冕堂皇。我想,那既然黑白双方获得的待遇平等,人们是否还有必要非把这种隔离认定为“歧视”,从而生发出那么多惨烈的对抗?
我忽略了被隔离双方的客观属性和制定隔离政策者的意图。同时,我只看到了表面化的平等,而没有深入黑色人种的心理感受。
1619年,第一艘载满非洲奴隶的商船在北美弗吉尼亚靠岸,联想到福柯笔下装满疯癫的愚人船,一个抵达,一个流放,通往的均不是欢喜的结局。黑人被奴役和贩卖,尽管在1808年之前宪法有意回避“奴隶”字眼,却不许国会立法禁止这一不平等交易。1857年,最高法院在“德雷德·斯科特案”中判称,被贩卖到美国的非洲奴隶后裔,不论其是否已解放成为自由人,均不能算作美国公民,不能享有美国公民的权利,也不受美国宪法保护,除非政府授予其权利或特权。黑人受歧视的根源发自于其外来性和表面的差异。男性与女性会因生理构造及由此产生的道德伦理观念而在物质层面采取一些隔离措施,如专门的女子学校等等。但黑白人种同样作为人,并不存在特殊的、使二者必须隔离开的客观属性。
即便是两性隔离,一旦从物质层面上升至意识和权利层面,情况也会复杂起来,所以才有“女权”一说。从制定隔离政策者的意图来看,隔离政策的基础就是歧视性的,并非是为了让黑人获得更便捷的生活。隔离的观念被广泛宣传,被主流的白人社会解码,产生的并不是“他与我不同但与我平等”的效果,而是加剧了人们对黑色人种的刻板印象、误解,以及由此产生的排斥。一个出发点并非善意的政策,弥漫在高层间再多的自我催眠也无法转变它带来的恶性循环。
1954年沃伦大法官提出,“隔离但平等”原则下采取种族隔离的学校中,许多白人学校能够得到的条件,黑人学校却得不到,这相当于政策自己打自己的脸,再次证明政策制定者和拥护者们的虚伪。当然,教学条件、课程设置及教师薪资等表面因素是可以人为提升的,但在以肤色这一荒诞的标准为隔离依据的庞大教育体系中,由于广泛存在的歧视观念问题、源远流长的种族冲突问题,能否保证黑人孩子们受到平等教育的机会,连最高法院都不能确定。
政策服务于白人的感受——白人不会因为黑人不与自己一起吃饭、上课感到不适,但黑人会。黑人自己也会解读隔离政策,从而妄自菲薄,产生自卑感,影响下一代孩子的精神发展。
即便多么强调“平等”,在种族问题上,隔离政策带有不平等的基因,隔离一定意味着不平等。
现如今黑人的权利地位早已不像从前,只是想到曾经那些生于不平等时期又在其中默默死去的人们,还是会有些惋惜。
9. 在此之后,美国的言论自由真的就这么开放吗?
从新闻史的角度看,20世纪60年代开始是电视繁荣的时代,大众文化伴随整个社会日趋一体化而兴起,为言论自由提供了丰厚的土壤。美国自由的本质所在:容忍不受限制,甚至刻薄、尖锐的评论。
布伦南大法官认为,联邦宪法的精髓不在于它在那个已经逝去的世界里曾经有过的确定涵义,而在于它的那些伟大原则可以与世推移,并解决一个发展的美国面临的各种问题。一项原则往往产生于一桩伤害或一场事变,但一项原则之所以有生命力,是因为它比催生其伤害或事变具有更广泛的适用性,考虑的不能仅仅是既然,还应该有未然。《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五十周年时,时报编委会回顾了案件过程,并说“今天我们对言论出版自由的理解大部分来源于沙利文案……即使互联网让所有人都变成了全球范围内的出版商”。沙利文案带来的影响是深远而实在的。
当然,“美国宪法从不打算保护那些怀有不良动机或者缺乏正当目的的恶意言论、不实之词和丑化污蔑。它是诚实的、负责的且有良知的媒体的庇护所”。没有一家小报不觉得自己是负责且有良知的媒体,但只有那些经得住历史检验的媒体至今仍在熠熠生辉。
10.如果脱离了社会背景,《纽约时报》广告内容也不是民权运动相关,结果还会如此吗?
布伦南大法官在判案时带有强烈的人道主义精神,也许与他动荡的成长环境和艰苦的求学经历有关。他认为联邦宪法及其权利法案是体现人类个人尊严至上这一辉煌思想的大宪章,最高法院的职责是维护这一价值不受在政治上暂时组合的多数势力的染指。看得出他在判案时是秉着维护双方人权的原则公正评判的,并没有代入任何种族因素。
同期布莱克大法官的深意在于,希望沙利文案能被看作一起批评政府官员的案件,让最高法院承认第一宪法修正案保护言论对政府官员的直接批评。和布伦南大法官不同的是,布莱克是从推动社会和司法进步来看这个案子的,相同点是二人都进步而公正,没有被案件背后的种族因素蒙蔽。
在Associated Press v. Walker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案中没有迫切的公共政策理由为被告增加另外的抗辩,因此不适用沙利文案的原则,那么沙利文案中迫切的公共政策理由是什么?是要践行第一修正案中对媒体言论出版自由的保护吗?还是要阻止种族主义打击负面言论的行为?如果没有这些宏大深层的原因,媒体的权利就不再重要了吗?好在最终最高法院推翻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可见在最高法院中,无论案件有何背景,法官们依然公正而坚定的维护言论出版自由。
Part 2 摘抄+感想
P31:在种族议题上,一切荒谬皆有可能。
通过第一部分分析,切实感受了涉及种族议题时人们思维逻辑的荒谬。
P33:庭审现场,白人律师都被冠以“先生”头衔,如“纳奇曼先生”、“恩布里先生”。黑人们却被称作“格雷律师”、“克劳福德律师”、“西伊律师”。仅仅因为肤色不同,他们居然连“先生”这样的敬语都享受不到。
不仅是在日常生活中,甚至法庭上都存在着种族歧视;种族歧视不仅针对底层的黑人,而且针对有文化有才华的黑人律师们。从称呼这一小角度我们便能窥见美国当时种族主义的肆虐程度。这种侧面描写很有冲击力,在《合理的怀疑》开头也有一段令我印象深刻:当这让人紧张的时刻到来,长途电话的使用量减少了百分之五十八,而且由于数百万美国民众打开电视机,导致用电量激增。早上十点至十点十五分之间的用水量因较少人使用盥洗室而降低了,纽约股市交易量也萎缩了百分之四十一……这一系列细节,生动具体地反应了美国人民对辛普森案的极度关切,透过这段描写脑海中仿佛能涌现出全美国人都屏住呼吸、空气都静止着、水龙头发出一声“滴答”水声的场景,很妙。
P115:在这些文章里,编辑努力证明警匪勾结,操纵赌场捞钱的事实。他们甚至点出了警察局长与不法官员的姓名……我们的确不知道这些指控是真是假,但我们很清楚,如果这种警匪一体的情况确实存在,将是许多城市的耻辱。这些报人孜孜以求的,无非是揭露更多被官方遮蔽的黑幕,这样的言论都不能免责,还有什么样的黑幕可以免责?如果我们不允许人民讨论这类事物,公共安全如何得以保障?是的,在很多情况下,诽谤确实存在。但是,你总不能一面揭发罪恶,一面掩盖作恶者姓名吧,很难想象,一家没有任何言论免责特权的媒体,能够担当起维护民主社会安危的重任,如果不给他们免责特权,那么,还有什么工作配享有这种权利?
这段话把媒体的职能、言论自由的意义、免责特权的必要性都论述清晰了。
P116:霍姆斯大法官:写那些话时,我还很年龄,马卡姆先生,现在,我已经不这么想了。
安东尼·刘易斯先生确实生动地勾勒了一个个睿智、冷静、严谨的大法官形象。
P145:正确结论来自多元化的声音,而不是权威的选择。
将意见的自由市场思想贯彻到底。
P180:我们的宪政体制的基本原则,乃是保护自由政治讨论的机会,使得政府顺应民意,依法进行改革,这种机会对共和国的安全来说,是不可或缺的。
自由讨论有时可成为社会的安全阀,领导者应该多多关注人民的批评。
P182:任何事物一旦实际运转,总难避免某种程度上的滥用,这类情形在新闻界提现得尤为明显。
真正的自由必定是一种相对自由,即使这句话的下半段是,尽管存在滥用自由现象,但从长远来看,这些自由在一个民主国家,对于促成开明的公民意见和政党的公民行为,可谓至关重要。宪法虽然保护错误言论,但不保护故意错误的言论。
P263:1989年,《费城询问者报》著名编辑小尤金·罗伯茨就诽谤诉讼法对普通公民的危害,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说:“在美国,新闻自由之所以不能兴旺发展,是因为这项权利被传媒大佬们垄断。如果它真的能开枝散叶,逐步发展,定是因为人民将新闻自由规定为公民自由的延伸。他们可以自由质疑、挑战、控诉自己选出的立法者,他们也将乐于让媒体带他们行使这一自由。”
这将第一宪法修正案对媒体言论的保护拓展至对所有公民的保护,且强调了媒体的社会责任,媒体甚至可以是人民的“下属”,反映了浓重的人道主义精神。
文中提及的案例/文件
1. 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376 U.S. 254 (1964)
2. Karriganv. Valentine, 184 Kan. 783(1959)
3. Roden v. Empire Printing Company, 135 F. Supp. 665 (D. Alaska 1955)
4. 《联邦证据规则》(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19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