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教程(第二版)》读书笔记③

以下文章选自《明法楼里的写作时间》
 
P17-P19票据的性质
 
 第一,票据是有价证券,是依据票据法而发行的,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证券;
 
 第二,票据是设权证券,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与设权证券相对的是证权证券,例如股票;
 
 第三,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的记载是确定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唯一依据;
 
 第四,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的制作必须依据票据法规定的方式进行,可以说票据是贯彻要式性最强的法律行为之一;
 
 第五,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以无因为原则,有因为例外,票据的无因并不是绝对的;
 
 第六,票据是提示证券,票据权利的行使以提示为前提,例如提示付款和提示承兑;
 
 第七,票据是缴回证券;
 
 第八,票据是流通证券,对此可与一般债权转让作比较。
 
票据转让
 
一般债权转让
 
是否需要
 
通知债务人
 
不需要,不通知亦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不通知不对
 
债务人发生效力
 
受让人是否承受权利瑕疵
 
不承受,票据是文义证券,仅根据票据记载确定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对此可参见《票据法》第13条第1款。
 
承受,对此可参见《民法典》第548条。
 
  实际上,我理解整个的票据制度设计都是围绕着尽可能促进票据流通的角度出发,例如为了促进流通,免去通知债务人的程序,持票人持票即可主张权利;为了促进流通,使票据的流通不负担瑕疵,让受让人可以放心地受让票据;为了促进流通,确定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方式就要尽可能简单清晰,因此票据是文义证券,而不需要审查票据以外的交易文件;为了促进票通,票据以无因性为原则,有因性为例外,最大可能地保护善意持票人;为了促进流通,票据设计为设权证券,得到票据就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法》在最大可能促进票据流通的同时也对票据持有人权利做了一些限制,例如票据的要式性要求票据必须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做成,《票据法》第十一条再比如《票据法》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票据法》第十二条“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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