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成长》读书笔记

以下文章选自《喜创娱乐法》
 
作者:【美】本杰明·N·卡多佐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译者:李红勃 李璐怡
 
1.法律是鲜活的生命,而非僵化的规则。(耶鲁法学院)
 
2.如果法律模糊而无从把握,则其对人的行为的指导功能将会丧失。
 
3.遵循先例是维护法律稳定的力量,也是维护法律稳定性和确定性的保障。
 
4.首先,我们必须把正确的确定性和虚假的确定性区别开来,就像是把真金和镀金区别开来一样;其次,在获得了法律的确定性之后,我们应该明白,确定性并不是唯一值得追求的,我们为它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永远的静止和激烈的变动都具有危险性,因此我们必须在法律成长的原则下寻求妥协和折中。
 
5.过分强调法的确定性,有可能导致一种无法容忍的僵化和刻板。
 
6.法律如同远行者,要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拥有成长的原则。
 
7.普遍真理是很难掌握的,我们大多数人通过努力积累起来的只是一些关于具体事物的知识。执着于追问事物本质的人很难有好下场。越是不懂的人,越喜欢对思想家大加嘲讽,从而显示自己的优越感。
 
8.如果你只是某个专业领域的匆匆过客,你也许会觉得在关于终极概念的理论中没有什么实用的东西。然而,当你面对更高深的问题时,你才会发现,研究终极问题绝非没有价值,相比之下,反倒是其他的研究显得一文不值。
 
9.总体而言,在几乎每一个具有一般性问题的裁判中,都隐含着有关法的起源与目的的哲学理论,无论它在其中隐藏得多么深,它都是决定裁决的最终力量。
 
10.我们说某个原则是法律,乃是因为存在着一种预期的力量或可信度,使我们相信这个原则能够及应当在司法审判中得到遵循。
 
11.司法审判绝不漫无边际地流浪,不会凭借其喜好随心所欲地得出这样或那样的结论。那些制约着司法裁判的原则和规则就是我们所说的“法律”。
 
12.我们在这一观点上达成一致,即这一套原则和规则体系可以被视为法律,它具有合理性和可预测性,从而使得我们相信,它可以成为我们裁判案件和进行讨论的法律基础。当我们对法律的这种预期达到较高的确定与可靠程度时,我们就可以说法律是稳定的,哪怕这种稳定是表面的,哪怕还存在着预期错误的可能性。当我们的预期达不到这样的程度和标准时,我们就说法律是不确定或有疑问的。而如果预期很不稳定,那么法律也就不存在了,这时候无论如何我们都要通过积极的造法行动使其重获生命。
 
13.法律是一个由规则、原则和行为标准组成的有机整体,当面对新的案件时,需要对它进行梳理、筛选和重塑,并根据特定的目的加以适用。这是一个试错的过程,试错的过程产生判决,也会赋予其自我创造的权利。
 
14.如果事实与法律已经严丝合缝地对应上,那么我们应当满足于此,并且将结果毫无畏惧地宣布出来。往往是那些刚写下的规则油墨未干之时就遭到了挑战,一组新的事实、或是一些新的事件组合会给我们带来新的压力,迫使我们对原有规则进行修改或作出限定,甚至可能要求全盘推倒,从头再来。
 
15.例外的必要性是得到认可的,最重要的是判定以怎样的原则控制这种尺度。
 
16.麻烦往往源于假设某种方法乃是至高无上的,假设这种方法会带给我们真理或者表面真理,这些真理是可以直接被接受的,不需要用其他方法所得出的真理来进行检查和验证。我们不应该对形而上学或者历史资料顶礼膜拜,却对现实生活的需求视而不见、避而不听。在将历史和理性作为典范的想象中,我们不可能会感受到社会现实的鲜活需要。
 
17.对于实例和具体个案的处理,要培养艺术所特有的技能。机械而不加以创造的重复,最多只能产生拙劣的工匠。
 
18.那些研究司法判决的人经常会发现,不论达到结果的推理过程是否合理,他们所做的决定往往是合理的。法律训练有素的直觉不断地引导他们作出正确的判决,但是让他们给出推理过程,却有些强人所难。(庞德)
 
19.纯粹逻辑推理不能够让法官在两方的主张之间作出判断。尽管双方的主张都还算恰当,但没有一方的主张是完美的。这就产生了一种新情况,套用现有模式都不能使其避免其缺陷。当我们发现这种情况时,此法官或彼法官所接受的选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所拥有的关于法律的目的或法律的功能的观念,而法律的目的和功能的问题本身就是一个哲学命题。
 
20.如果缺少恰当的哲学,他很有可能完全误入歧途,即使最好的情况,也是陷入经验主义的误区,仅凭细枝末节就进行宣判。我们必须认识到,所有方法都不应被视为偶像,而应被看做工具。我们必须以其他方法来检测一种方法,补充和加强薄弱环节,以便在需要时每种方法中有力和最好的一面会为我们服务。如此看待这些方法,我们会经常发现他们不是敌人,而是盟友。
 
21.学生们对过去和现在的哲学了解越多,他们就会有更敏锐的目光和更犀利的判断。
 
22.正义不是在狂风暴雨中获得的,它是从缓慢的进步中不断争取而来。
 
23.如果在极端的案件中可以废除规则,为不断适应变化多端的情况,在任何时候此举都是可以被允许的。这不是逾越,甚至不是革新,这是为我们自己保留创造的权力。过去的法官正是运用这种权力建立了普通法。
 
24.当然,事实是,每个让人疑惑的案件都包含着一个如何精巧地平衡的两难选择,无论我们为此争论多久,也不管我们考虑得多么周全,我们永远也不可能达到确信。……就是在这种无可奈何的态度中,法官必须决断,律师必须服从。
 
25.我们将会知道,裁判的过程是永无休止的运动中的一个阶段,它需要身在其中的每一个人做出能动的、创造性的努力,不是模仿,不是毫无生气地、机械式地重复。
 
26.我只能告诫各位,那些只看这边不顾那边的人,祭拜的将是错误的神明,并因而被引向歧途。胜利不属于那些坚持僵化的逻辑的人,也不属于那些让所有规则和所有先例平起平坐的人,胜利将属于那些知道如何将这两种趋势融合在一起,以适应一个尚待完善的目的的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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