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海拾贝004】《洞穴奇案》读书笔记
以下文章选自《法学长廊》
【观点三:法律与道德的两难】
论点一:以自然法为依据何其荒谬
所谓的“自然状态”没有法律根据,其具有的本质上的不确定性,直接导致法律在行为定性上的困难。我们作为联邦法院的法官,经过宣誓并被授权执行联邦的法律,而没有授权成为自然法法庭的法官,并赋予进行解释和适用自然法的权利。
更荒谬的是,在自然法规则中,合同法竟然比惩罚谋杀的法律具有更高的效力。个人可以订立有效契约授权他人把自己的身体作为食物,同时不具有撤回的权利,他人可以掌控法律,用暴力强行执行契约。
论点二:法律的目的是什么?
假设:任何法律,无论其文字如何规定,不应以与它目的相悖的方式加以适用。刑法典目的之一是威慑。
假设推导的结论:把规定“杀人是犯罪”的法律条文适用于极端困境中的特定事实将与法律目的相矛盾,因为很难相信刑法典在极端困境中仍能发挥威慑作用。
驳论:法令的确应当根据其目的加以适用,刑法典公认目的之一是威慑。问题在于,威慑的同时还具有其他目的:为人们报复的本能提供一个有序的出口。
同时,假定我们必须根据法律目的来解释法律,当对法律目的存在争议或多种解读时,我们应该如何选择和处理?
首先,对“免责”进行原理解释:关于谋杀的法律条文要求有“故意”行为。一个人抵御他人攻击性威胁不具有“故意”意识,因为这是根植于人性的本能反应。
其次,“自我防卫免责”不能类推适用于本案:本案被告犯罪行为不仅“故意”,而是经过深思熟虑,同时具有“公平筛选”的形式要件。
最后:无法期待法律威慑在极端困境中发挥作用,那威慑作为法律的目的则应被质疑。
论点三:饥饿不是杀人的理由
联邦诉沃尔金案:被告因为盗窃一个包面被指控,被告答辩理由是其接近饥饿状态,然而法庭没有接受他的答辩理由。
如果饥饿不能成为盗窃食物的正当理由,那怎么能成为杀人并以之为食物的正当理由呢?
若企图对法律条文设置例外以支援极端案例,那么又会出现新的问题:法律的周延性将受到考验,其允许的犯罪行为外延将变得非常模糊。
我越是分析思考就陷得越深,我发现几乎任何一个支援本案决定的考虑都被另外一个导向完全相反的考虑所制约,我完全不能解决困扰着我的有关本案的法律疑问和不确定性。
最终观点:不参与本案审理程序。
【观点四:维持法治传统】
论点一:忠实履行法官职责
第一个问题:如果有罪判决被维持,是否应该给予被告行政赦免。第二个问题:被告行为的对错善恶。
这两个问题是我不想讨论的,因为它们并非法庭所应裁决的问题。
刑法典准确表述:“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应被判处死刑。”法庭所应裁决的唯一问题:被告是否明确故意地实行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
本案的困难都可以归结到唯一的根源,那就是未能区分本案的法律问题和道德因素。然而,法官应尊重岗位职责,在解释和适用法律时应将个人偏好抛之脑后。
同时,我们应当警惕对法律解释的自由边界不加限制,这种危险的不确定性将引发司法机关与行政和立法机关的冲突和矛盾。
论点二:立法至上
立法至上原则代替不确定性,成为支配法律解释和适用的明确原则,同时引申出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进而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
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意愿、个人偏见或个人喜好。禁止法官修正法律条文的原则是对是错,可取与否不再是讨论的重点,而成为法官执行法律和维护秩序的前提。
借助犯罪学理论,牢记受害者通常是不快乐的,那么可以建议对社会不良分子的处置不适宜由私人机构完成,而应交给国家垄断机构。这也为司法程序和立法至上提供了正当性。
我怀疑威慑在极端困境中起到的作用,同时也非常怀疑规定谋杀是犯罪的法律条文是否确实有通常意义上的“目的”。最主要是这样的法律规定反映了人们内心的确信,即谋杀是错误的,谋杀行为是应该被惩罚的。
人类对被禁止行为的恐惧,将因禁止行为特别容易诱发而加剧,正如最可能发生乱伦的乡村亲戚关系中,乱伦也因此成为最受谴责的行为。那么法律对禁止行为的规定,表达着这份恐惧,但背后的目的,我们从来无从知晓。
论点三:本案不属于自我防卫的例外
理论界中认为:一个人在自我防卫时不具有“故意”意识。
对其进行分析时,问题不在于规则的假定目的,而在于其适用的范围。自我防卫的例外适用范围非常清楚:它适用于当事人抵抗威胁自己生命攻击的情形。因此本案不属于例外的适用范围,因为本案并不存在任何威胁情形。
所以显而易见的是,松弛的道德主义无法与对法律条文的忠诚感相结合,这种努力只会让司法职责彻底错位。很简单,你不可能在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意思进行解释和执行的同时,又随意按照自己的意愿篡改法律内涵,美其名曰“按照法律目的”。
一个艰难的判决从来不会是受人欢迎的判决,但司法权力分配从长远看比艰难的裁决危害更大。疑难案件也许具有特定的道德价值,因为它使人民认识到自己对最终意义上由自己创造的法律所应承担的责任,并提醒他们没有任何个人的恩典能减轻他们的代表所犯的错误。
如果立法至上能从一开始就被严格遵守,我们将继承习得更好的法律制度,而不是创设例外,导致司法意见和学术意见交缠后产生较文嚼字和形而上学的混杂。
最终观点:维持有罪判决。
【观点三:法律与道德的两难】
论点一:以自然法为依据何其荒谬
所谓的“自然状态”没有法律根据,其具有的本质上的不确定性,直接导致法律在行为定性上的困难。我们作为联邦法院的法官,经过宣誓并被授权执行联邦的法律,而没有授权成为自然法法庭的法官,并赋予进行解释和适用自然法的权利。
更荒谬的是,在自然法规则中,合同法竟然比惩罚谋杀的法律具有更高的效力。个人可以订立有效契约授权他人把自己的身体作为食物,同时不具有撤回的权利,他人可以掌控法律,用暴力强行执行契约。
论点二:法律的目的是什么?
假设:任何法律,无论其文字如何规定,不应以与它目的相悖的方式加以适用。刑法典目的之一是威慑。
假设推导的结论:把规定“杀人是犯罪”的法律条文适用于极端困境中的特定事实将与法律目的相矛盾,因为很难相信刑法典在极端困境中仍能发挥威慑作用。
驳论:法令的确应当根据其目的加以适用,刑法典公认目的之一是威慑。问题在于,威慑的同时还具有其他目的:为人们报复的本能提供一个有序的出口。
同时,假定我们必须根据法律目的来解释法律,当对法律目的存在争议或多种解读时,我们应该如何选择和处理?
首先,对“免责”进行原理解释:关于谋杀的法律条文要求有“故意”行为。一个人抵御他人攻击性威胁不具有“故意”意识,因为这是根植于人性的本能反应。
其次,“自我防卫免责”不能类推适用于本案:本案被告犯罪行为不仅“故意”,而是经过深思熟虑,同时具有“公平筛选”的形式要件。
最后:无法期待法律威慑在极端困境中发挥作用,那威慑作为法律的目的则应被质疑。
论点三:饥饿不是杀人的理由
联邦诉沃尔金案:被告因为盗窃一个包面被指控,被告答辩理由是其接近饥饿状态,然而法庭没有接受他的答辩理由。
如果饥饿不能成为盗窃食物的正当理由,那怎么能成为杀人并以之为食物的正当理由呢?
若企图对法律条文设置例外以支援极端案例,那么又会出现新的问题:法律的周延性将受到考验,其允许的犯罪行为外延将变得非常模糊。
我越是分析思考就陷得越深,我发现几乎任何一个支援本案决定的考虑都被另外一个导向完全相反的考虑所制约,我完全不能解决困扰着我的有关本案的法律疑问和不确定性。
最终观点:不参与本案审理程序。
【观点四:维持法治传统】
论点一:忠实履行法官职责
第一个问题:如果有罪判决被维持,是否应该给予被告行政赦免。第二个问题:被告行为的对错善恶。
这两个问题是我不想讨论的,因为它们并非法庭所应裁决的问题。
刑法典准确表述:“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应被判处死刑。”法庭所应裁决的唯一问题:被告是否明确故意地实行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
本案的困难都可以归结到唯一的根源,那就是未能区分本案的法律问题和道德因素。然而,法官应尊重岗位职责,在解释和适用法律时应将个人偏好抛之脑后。
同时,我们应当警惕对法律解释的自由边界不加限制,这种危险的不确定性将引发司法机关与行政和立法机关的冲突和矛盾。
论点二:立法至上
立法至上原则代替不确定性,成为支配法律解释和适用的明确原则,同时引申出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进而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
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意愿、个人偏见或个人喜好。禁止法官修正法律条文的原则是对是错,可取与否不再是讨论的重点,而成为法官执行法律和维护秩序的前提。
借助犯罪学理论,牢记受害者通常是不快乐的,那么可以建议对社会不良分子的处置不适宜由私人机构完成,而应交给国家垄断机构。这也为司法程序和立法至上提供了正当性。
我怀疑威慑在极端困境中起到的作用,同时也非常怀疑规定谋杀是犯罪的法律条文是否确实有通常意义上的“目的”。最主要是这样的法律规定反映了人们内心的确信,即谋杀是错误的,谋杀行为是应该被惩罚的。
人类对被禁止行为的恐惧,将因禁止行为特别容易诱发而加剧,正如最可能发生乱伦的乡村亲戚关系中,乱伦也因此成为最受谴责的行为。那么法律对禁止行为的规定,表达着这份恐惧,但背后的目的,我们从来无从知晓。
论点三:本案不属于自我防卫的例外
理论界中认为:一个人在自我防卫时不具有“故意”意识。
对其进行分析时,问题不在于规则的假定目的,而在于其适用的范围。自我防卫的例外适用范围非常清楚:它适用于当事人抵抗威胁自己生命攻击的情形。因此本案不属于例外的适用范围,因为本案并不存在任何威胁情形。
所以显而易见的是,松弛的道德主义无法与对法律条文的忠诚感相结合,这种努力只会让司法职责彻底错位。很简单,你不可能在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意思进行解释和执行的同时,又随意按照自己的意愿篡改法律内涵,美其名曰“按照法律目的”。
一个艰难的判决从来不会是受人欢迎的判决,但司法权力分配从长远看比艰难的裁决危害更大。疑难案件也许具有特定的道德价值,因为它使人民认识到自己对最终意义上由自己创造的法律所应承担的责任,并提醒他们没有任何个人的恩典能减轻他们的代表所犯的错误。
如果立法至上能从一开始就被严格遵守,我们将继承习得更好的法律制度,而不是创设例外,导致司法意见和学术意见交缠后产生较文嚼字和形而上学的混杂。
最终观点:维持有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