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论》政治社会的起源及目的 读书笔记
以下文章选自《王子笔记》
第八章:论政治社会的起源
洛克认为当自然状态中的人经由同意放弃自己的一部分自然权力,为了自己的舒适、安全与和平的生活的目的,而互相联合形成共同体或政府时国家就产生了。而多数裁决的方式将是其中做出行动和决定的方式。多数决主是大多数人替其余人作出行动和决定。而少数人之所以要同意多数决定的原因是因为在其同意建立国家并受制于之时就同意了的。而同意本身就具有约束力。
之所以需要这种方式,而不用抽签、排队等方式是因为,国家作为一个整体其形成是基于个体的同意,最好的方式无疑是所有人都能同意,但当无法取得全体同意,而又必须做出决定时,就只能依靠大多数人的同意来进行。洛克指出,虽然大多数的决定并不等于全体的决定,但若不如此,则国家作为一个整体就无法行动。可见多数决定的方式是一种妥协的结果,是一种必要恶。
对于这样的看法,可能存在两个诘难。第一个是认为从来没有任何一个政府是这样建立的。第二个是认为事实上大多数人生来就处于某个政府之下,从而受制于这个政府,也没有创立一个新的政府的自由。
对于第一个反对意见,洛克认为国家的成立这一过程是根据推想就可知道的,而没有记载则主要是因为文字的产生是在国家之后,所以甚少记载,从一个素未谋面成年人身上,我们也完全可以合理推论其也是经过了儿童阶段而长大的。而事实上,罗马与威尼斯就是由彼此自由和独立的人们所结合产生的,另外,在美洲大陆上,根据考察和记载,以前是没有国家和国王的。而如果那些相信政府源自父权的人还是不相信,洛克说,那就请他们找一找政府源自父权的历史看能找到多少吧。洛克同时认为,在追溯历史的时候,虽然我们往往会看到一个国家的统治者在最初的时候往往是父亲,因为国家的形成往往是从家庭为单元开始的,而父亲在子女未成年时对其拥有亲权,又最适宜于成为被子女信任的人,情感的纽带往往使子女同意父亲的统治。但当父亲的后继者如果不适宜统治,则组成这样国家的家族自然会运用自己的自由另立他主。但即使有这样的事实,也不能推翻洛克的意见,因为洛克实际上并不是在描述国家是如何产生的,而是在讨论国家应该产生的方式。历史作为既定事实无法改变,正因为历史的一维性,使其难以展现多种可能性,但事实上发生的,却并不一定比可能发生的更好,因此虽然国家在事实上可能确实不是像洛克所说的那样发生的,但即便如此,我们也可以对好的建立国家的方式进行探讨,并以更好的方式为指导。
而对于在国家的幼年时代,由父亲及其继承者来统治一个国家的普遍状态,洛克称之为国家的黄金时代。这是因为在这时的权力还没有被虚荣的野心、恶劣的占有欲所曲解和腐蚀。而造成之的是由于人们早期的经验缺乏和对父亲权威的情感纽带所造成的。人们即缺乏对专制所能造成的对人的伤害的经验知识的了解,又由于财富很少,和欲望需求的过于基础,使得暴君和压迫不易形成,由于财富很少,形成纠纷而需要法律来裁决的情况也不多。这样的情况在内部就像是普通的家庭那样,而在外部来说,在对外的战争中往往需要统一指挥,形成类似于父权统治的情况也就不难理解了。洛克指出,无论统治权为何当初属于一人,在最初的时候,这样的的原因只能是为了公众的福利和安全,因为“如果没有这种保姆式的父亲关心和审慎安排公众福利,一切政府都会因为它们幼年时代的孱弱而消亡,而君主和人民不久就会同归于尽。”(P69)而所谓君权神授这样的说法在当时则根本不可能在自然状态下被作为建立国家的理由,这一方面是由于当时出于本能建立国家比建立一套复杂的理论而后才建立国家是更为可能的,其次则是由于君权神授这样的概念是在近代神学的背景下才被启示出来的。
但是渐渐的掌握权力的统治者由于个人野心、自身及附属者的既得利益的扩大、人们的谄媚逢迎等而腐化。而发觉原本为了人们谋福利的统治者,现在却用人们交给他的权力损害自己的时候,人们就开始对这些现象进行反思,并试图限制专横和防止滥用权力。
第二种反对意见认为人们生来就处于某个政府之下,那人就没有脱离这个政府建立一个新政府的自由。对此,洛克认为,
1、既然世人都是亚当或挪亚的子孙,那世间就本应只有一个国家,但为何事实上却有这么多国家呢?并且都是合法的国家呢?
2、人一经生来就是自由的,而对于那些生来没有经过其同意就属于某个国家的人来说,只要其愿意,他就可以脱离这个国家。也因此,历史上或在圣经的记载中,有着很多脱离具有对之有管辖权的家族或社会而另立政府的例子。
3、即便子女所处的家庭的父母已经同意了受所处国家的统辖,但当子女成年之后,作为像父母一样自由的子女就有自由不履行由父母所同意了的契约。当然如果子女想要继承父母的财产,则其也就不得不接受父母的财产所附加的条件。这是由于任何人在加入某个国家时,他也就同意了将其所拥有的财产和其自身受制于国家的统治和支配,任何人对之的买卖、继承等行为也就受制于管理这些财产的政府。
但政府并不因为对父母享有权力就同样的对对于其处女的自然权力,这是因为子女并非父母的财产,不受父母的任意意志的制约。这一点在生活中也有体现,比如一个一对英国人在法国生了一个小孩,但此小孩并不天然就成为了法国人,也同样不被无条件的由英国政府视为英国人,此时的小孩子完全是一个自由人,他可以随意的选择加入哪个国家。
4、就同意来说,存在着明白的和默认的两种。明白的同意是人们加入某个国家,成为其臣民的最高标准,经由明白的同意成为某个国家的臣民是不可变更的,一经同意就不能再回到自然状态中的自由中去,除非国家解体等原因(如果政府同意了人们脱离政府的请求,应该也是可以的)。
而默认同意则不然,存在着默认同意的情况下,人们可以在摆脱了达成默认同意的条件后,就可以脱离政府,重返自然状态。什么是默认的同意呢,洛克认为,只要一个人占有任何政府的任何土地或享用其中的任何财产,就都构成某种程度上的默认同意。这种默认同意只是基于其所享用的土地或财产受制于国家的管辖权而形成的,而当其不再享用这些土地或将其土地和土地所依附的财产出清之后,其就可以脱离政府,去那些没有被占领的地方去建立国家。
这就像即便一个外国人在别的国家生活了一辈子,如果没有正式的同意或契约,其也不是那个国家的正式公民是一样的理由。
第九章: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如果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是自由和平等的,没有尊贵与卑贱之别,那为何他们要放弃这样的自由和平等而甘愿进入国家,受他人的权力的支配呢?当我们知道他们加入或建立国家的目的,也就知道了国家的目的应该是什么样的。洛克认为这主要是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特权和地产这些统称为财产的东西。
洛克认为,人在自然状态中有两种权力,第一是在自然法所许可的范围内保护和帮助别人的义务,以及为此而做他认为适合的任何事情。洛克指出,如果所有人都能应用这一权力并尽了这样的义务,那本没有必要建立国家。第二是处罚违反自然法的罪行的权力。
但自然状态却存在着如下不便。
1、除了自然法这种只能由个人按照其理性自愿认识与遵守的法律之外,在自然状态,自然法缺少强制力。而人们或由于不了解自然法,或由于不按理性的自然法则行事,而以感情用事,导致自然法不被遵守。
2、各自为政的人们,其情感倾向于关心自己,而疏忽他人。但是自然状态中又缺少公正的和公认的法律的裁判者。
3、即便有公正的判决,也由于没有中立的合法权力去不偏不倚的实行。这就导致只有强力来纠正不公,从而使得冤冤相报无穷尽。
正是由于自然状态中的上述不利,才使得人们建立政府将自己的两种权力都交由政府来执行。因此政府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即设立公正的法律、根据法律进行仲裁和执行法律,以保护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众福利。
第十章:论国家的形式
洛克根据制定法律的权力归于谁来划分政治体制,或者说掌握最高权力的人数来决定。如果建立国家的人共同制定法律,再选择官员来执行之,这就是民主制;如果立法权被交给一些精英,这就属于寡头政制;如果交给一个人,则称之为君主政制;如果交给某个人及其子嗣,则称之为世袭君主制;如果交给的那个人死后,人们仍然有权选择另外一个人继任,则称之为选任君主制。不同的政制互相结合就可以产生混合式的政府形式。
第八章:论政治社会的起源
洛克认为当自然状态中的人经由同意放弃自己的一部分自然权力,为了自己的舒适、安全与和平的生活的目的,而互相联合形成共同体或政府时国家就产生了。而多数裁决的方式将是其中做出行动和决定的方式。多数决主是大多数人替其余人作出行动和决定。而少数人之所以要同意多数决定的原因是因为在其同意建立国家并受制于之时就同意了的。而同意本身就具有约束力。
之所以需要这种方式,而不用抽签、排队等方式是因为,国家作为一个整体其形成是基于个体的同意,最好的方式无疑是所有人都能同意,但当无法取得全体同意,而又必须做出决定时,就只能依靠大多数人的同意来进行。洛克指出,虽然大多数的决定并不等于全体的决定,但若不如此,则国家作为一个整体就无法行动。可见多数决定的方式是一种妥协的结果,是一种必要恶。
对于这样的看法,可能存在两个诘难。第一个是认为从来没有任何一个政府是这样建立的。第二个是认为事实上大多数人生来就处于某个政府之下,从而受制于这个政府,也没有创立一个新的政府的自由。
对于第一个反对意见,洛克认为国家的成立这一过程是根据推想就可知道的,而没有记载则主要是因为文字的产生是在国家之后,所以甚少记载,从一个素未谋面成年人身上,我们也完全可以合理推论其也是经过了儿童阶段而长大的。而事实上,罗马与威尼斯就是由彼此自由和独立的人们所结合产生的,另外,在美洲大陆上,根据考察和记载,以前是没有国家和国王的。而如果那些相信政府源自父权的人还是不相信,洛克说,那就请他们找一找政府源自父权的历史看能找到多少吧。洛克同时认为,在追溯历史的时候,虽然我们往往会看到一个国家的统治者在最初的时候往往是父亲,因为国家的形成往往是从家庭为单元开始的,而父亲在子女未成年时对其拥有亲权,又最适宜于成为被子女信任的人,情感的纽带往往使子女同意父亲的统治。但当父亲的后继者如果不适宜统治,则组成这样国家的家族自然会运用自己的自由另立他主。但即使有这样的事实,也不能推翻洛克的意见,因为洛克实际上并不是在描述国家是如何产生的,而是在讨论国家应该产生的方式。历史作为既定事实无法改变,正因为历史的一维性,使其难以展现多种可能性,但事实上发生的,却并不一定比可能发生的更好,因此虽然国家在事实上可能确实不是像洛克所说的那样发生的,但即便如此,我们也可以对好的建立国家的方式进行探讨,并以更好的方式为指导。
而对于在国家的幼年时代,由父亲及其继承者来统治一个国家的普遍状态,洛克称之为国家的黄金时代。这是因为在这时的权力还没有被虚荣的野心、恶劣的占有欲所曲解和腐蚀。而造成之的是由于人们早期的经验缺乏和对父亲权威的情感纽带所造成的。人们即缺乏对专制所能造成的对人的伤害的经验知识的了解,又由于财富很少,和欲望需求的过于基础,使得暴君和压迫不易形成,由于财富很少,形成纠纷而需要法律来裁决的情况也不多。这样的情况在内部就像是普通的家庭那样,而在外部来说,在对外的战争中往往需要统一指挥,形成类似于父权统治的情况也就不难理解了。洛克指出,无论统治权为何当初属于一人,在最初的时候,这样的的原因只能是为了公众的福利和安全,因为“如果没有这种保姆式的父亲关心和审慎安排公众福利,一切政府都会因为它们幼年时代的孱弱而消亡,而君主和人民不久就会同归于尽。”(P69)而所谓君权神授这样的说法在当时则根本不可能在自然状态下被作为建立国家的理由,这一方面是由于当时出于本能建立国家比建立一套复杂的理论而后才建立国家是更为可能的,其次则是由于君权神授这样的概念是在近代神学的背景下才被启示出来的。
但是渐渐的掌握权力的统治者由于个人野心、自身及附属者的既得利益的扩大、人们的谄媚逢迎等而腐化。而发觉原本为了人们谋福利的统治者,现在却用人们交给他的权力损害自己的时候,人们就开始对这些现象进行反思,并试图限制专横和防止滥用权力。
第二种反对意见认为人们生来就处于某个政府之下,那人就没有脱离这个政府建立一个新政府的自由。对此,洛克认为,
1、既然世人都是亚当或挪亚的子孙,那世间就本应只有一个国家,但为何事实上却有这么多国家呢?并且都是合法的国家呢?
2、人一经生来就是自由的,而对于那些生来没有经过其同意就属于某个国家的人来说,只要其愿意,他就可以脱离这个国家。也因此,历史上或在圣经的记载中,有着很多脱离具有对之有管辖权的家族或社会而另立政府的例子。
3、即便子女所处的家庭的父母已经同意了受所处国家的统辖,但当子女成年之后,作为像父母一样自由的子女就有自由不履行由父母所同意了的契约。当然如果子女想要继承父母的财产,则其也就不得不接受父母的财产所附加的条件。这是由于任何人在加入某个国家时,他也就同意了将其所拥有的财产和其自身受制于国家的统治和支配,任何人对之的买卖、继承等行为也就受制于管理这些财产的政府。
但政府并不因为对父母享有权力就同样的对对于其处女的自然权力,这是因为子女并非父母的财产,不受父母的任意意志的制约。这一点在生活中也有体现,比如一个一对英国人在法国生了一个小孩,但此小孩并不天然就成为了法国人,也同样不被无条件的由英国政府视为英国人,此时的小孩子完全是一个自由人,他可以随意的选择加入哪个国家。
4、就同意来说,存在着明白的和默认的两种。明白的同意是人们加入某个国家,成为其臣民的最高标准,经由明白的同意成为某个国家的臣民是不可变更的,一经同意就不能再回到自然状态中的自由中去,除非国家解体等原因(如果政府同意了人们脱离政府的请求,应该也是可以的)。
而默认同意则不然,存在着默认同意的情况下,人们可以在摆脱了达成默认同意的条件后,就可以脱离政府,重返自然状态。什么是默认的同意呢,洛克认为,只要一个人占有任何政府的任何土地或享用其中的任何财产,就都构成某种程度上的默认同意。这种默认同意只是基于其所享用的土地或财产受制于国家的管辖权而形成的,而当其不再享用这些土地或将其土地和土地所依附的财产出清之后,其就可以脱离政府,去那些没有被占领的地方去建立国家。
这就像即便一个外国人在别的国家生活了一辈子,如果没有正式的同意或契约,其也不是那个国家的正式公民是一样的理由。
第九章: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如果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是自由和平等的,没有尊贵与卑贱之别,那为何他们要放弃这样的自由和平等而甘愿进入国家,受他人的权力的支配呢?当我们知道他们加入或建立国家的目的,也就知道了国家的目的应该是什么样的。洛克认为这主要是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特权和地产这些统称为财产的东西。
洛克认为,人在自然状态中有两种权力,第一是在自然法所许可的范围内保护和帮助别人的义务,以及为此而做他认为适合的任何事情。洛克指出,如果所有人都能应用这一权力并尽了这样的义务,那本没有必要建立国家。第二是处罚违反自然法的罪行的权力。
但自然状态却存在着如下不便。
1、除了自然法这种只能由个人按照其理性自愿认识与遵守的法律之外,在自然状态,自然法缺少强制力。而人们或由于不了解自然法,或由于不按理性的自然法则行事,而以感情用事,导致自然法不被遵守。
2、各自为政的人们,其情感倾向于关心自己,而疏忽他人。但是自然状态中又缺少公正的和公认的法律的裁判者。
3、即便有公正的判决,也由于没有中立的合法权力去不偏不倚的实行。这就导致只有强力来纠正不公,从而使得冤冤相报无穷尽。
正是由于自然状态中的上述不利,才使得人们建立政府将自己的两种权力都交由政府来执行。因此政府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即设立公正的法律、根据法律进行仲裁和执行法律,以保护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众福利。
第十章:论国家的形式
洛克根据制定法律的权力归于谁来划分政治体制,或者说掌握最高权力的人数来决定。如果建立国家的人共同制定法律,再选择官员来执行之,这就是民主制;如果立法权被交给一些精英,这就属于寡头政制;如果交给一个人,则称之为君主政制;如果交给某个人及其子嗣,则称之为世袭君主制;如果交给的那个人死后,人们仍然有权选择另外一个人继任,则称之为选任君主制。不同的政制互相结合就可以产生混合式的政府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