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海拾贝005】《洞穴奇案》读书笔记

以下文章选自《法学长廊》
 
【观点五:以常识来判断】
 
我对洞穴里约定的性质提出质疑——这属于单边还是多变协定,被害人能否被认为在其提议被实施之前已经撤回提议。
 
论点一:法律为人服务才有意义
 
政府是一项人类事务,人们不是被报纸上的语言或抽象的理论所统治,而是被其他人所统治。如果统治者理解民众的感受和观念,就会给民众以仁治。如果统治者缺乏这种理解,民众享受到的只能是暴政。
 
在所有政府部门中,司法部门最容易失去与普通人的联系——当民众根据显而易见的特征对某种情况作出反应时,法官则严格审视每种情形。
 
对主观裁量和权力分配的限制,有对形式的坚持,还有对规则适用范围的审慎,我认为这些规则是必须被接受的。在这些领域之外,我认为包括法官在内的所有政府官员,如果把形式和抽象的概念当成工具,将程式和原则加以适用,从所有可以利用的形式中挑选出最适合得出正确结论的规则,他们的工作将做得更好。
 
这样明显的好处在于,允许依据常识富有效率地处理日常事务。同时,依据常识能让统治行为与接受统治的人的情感保持合理一致,这样才能保持必要的弹性。
 
论点二:判决本案不应忽视的元素
 
这个案子已经激起了国内外公众极大的兴趣,媒体民意调查中大约九成的人认为应该宽恕被告或给予象征性惩罚后释放,公众对本案的态度非常鲜明和明确。
 
当然,排除民意调查,根据常识也能得知法庭上明显的意见偏向。
 
如果,我们想要和公众在观点上保持足够合理的一致,宣布被告无罪将无需我们设计任何遁词和诡计。
 
论点三:运用常识来断案
 
社会舆论情绪化是主流观点排斥法庭考虑民意的主要因素,同时越是极端案例越应该对适用的法律有精密的保障措施,可以确保案件真相被人所知,并且所有与本案相关的合理意见都会被严肃考虑。
 
当一个人被指控犯罪,有四条路可逃脱惩罚:一是法官根据所应适用的法律判定其没有犯罪;二是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三是陪审团作出无罪判决;四是行政长官的赦免和减刑。
 
但是谁都不能保证作出判决时都遵循了严格正式的规则,使其既能防止错误发生,又排除情感等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并保证所有形式的法律都被遵守。
 
我对民意调查进行了群体研究,发现其中一成反对赦免被告的成员分为几种类型。其中一类时花边小报订阅者,因为限制发行的报纸提供歪曲的案件事实版本,从而导致其观点的冲突。
 
对如此重要的事情判断建立在可能是谎言的资讯之上,我非常遗憾。
 
他们对于直接获取准确资讯感到踌躇,这并没有阻止他们对间接获得的资讯感到不安和怀疑。然而这份轻率总能作为“少部分的真知”影响最高行政长官可能拒绝赦免或减刑的决定。
 
论点四:一个判例的启示
 
我对人们拒绝利用常识应用于政府和法律问题感到困惑和气馁。事实上,在令人遗憾的轮回中,我在初审法院做法官时就曾遇到过相似案件。
 
一个教派以观点抵触为由开除了一位牧师,同时召开了一个公众集会,试图解释该教派的立场。那位被开除的牧师同时参加了集会,以他的说法是,他是作为公众的一员公开进入,但仍被听众痛打一顿。随后,其对发起机会的协会和攻击他的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案件起初,对我来说非常复杂,有些是关于证据可采性的问题,有些是对牧师非法进入还是合法进入的定性问题。深陷其中不可自拔时,我突然想到这些复杂的问题其实与本案无关,我开始依据常识来探究本案。
 
最终,我发现我唯一需要做的就是引导陪审团作出对被告有力的裁决——因为证据不足。
 
导致原告受伤的打斗是非常混乱的,有人努力靠近混乱中心,有人试图离开;有人试图殴打原告,有人极力施以援手,要想分清其中的法律关系将是非常困难的。
 
但从伤害结果来看,原告伤情并不严重,与其主张的赔偿不相符合。
 
同时,我强烈的感到原告在自作自受,他知道这件事的公众情绪,也主动置身于混乱场合。
 
这个案件的民意调查与我的观点不谋而合,都表示无法容忍原告试图辩护的观点和行为。
 
最终观点:被告被指控的罪名不成立,有罪判决和量刑必须撤销。
 
【最后判决】
 
由于最高法院意见不一致,且各观点针锋相对、无法调和,初审法院最终维持有罪判决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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