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学习感悟_检察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学习感悟7000字

以下文章选自《检务科技新动态》,标题为:【大数据】“检察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学习感悟
 
近期,《人民检察》刊文,实务专家和高校学者刘品新、翁跃强、李小东等座谈在国家大数据战略的统筹下,检察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
 
学习总结四部分战略思维、困境破解、内外协同、平台建设。摘录如下:
 
 1、【决策】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检察机关大数据战略是国家大数据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中央部署的重要举措。
 
 2、【决策】2021年12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关于充分运用智能化手段推进政法系统顽瘴痼疾常治长效的指导意见》提出探索建立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畅通检察监督大数据归集调用渠道。
 
 3、【决策】张军检察长指出:大数据是实现法律监督质效飞跃的关键变量。
 
 4、【决策】张军检察长强调要按照中央政法委部署,主动加强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协作,打通“数据孤岛”,实现信息共享。 
 
5、【决策】2022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全国检察长(扩大)会议上强调,各级检察院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要增强大数据战略思维,运用大数据助力法律监督“本”的提升和“质”的嬗变。
 
6、【理念】增强大数据战略思维,既是对未来检察工作新模式的整体性、全局性、前瞻性考量,更是当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系统性、关键性、创造性要求。大数据深度运用是检察监督办案的时代转型。 
 
7、【理念】“大数据战略思维+检察新理念”的组合将打造检察的“中国之智”。
 
 8、【理念】大数据思维区别于传统经验形成的类比思维、逆向思维和因果思维,是以大规模、多样化、高价值的数据为基础,以数学算法为核心,以机器学习、深度学习为手段,挖掘数据价值,发现客观世界规律、问题的一种工作方法。
 
 9、【理念】大数据已经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深刻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改变着经济发展以及社会治理模式,甚至重塑着世界格局。
 
 10、【理念】我国检察大数据建设既是一把手工程,也是全员工程。各级检察院在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带领下,打造良好的大数据人才成长生态,既从相关高等院校和科技公司等引人引智,更遴选一些检察干警加以重点培养。
 
 11、【理念】“解析个案、梳理要素、构建模型、类案治理、融合监督”的大数据检察监督。“世界的本质是数据”,充分认识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基础载体是数据。 
 
12、【理念】大数据赋能检察监督必须实现“四个转变”:从被动监督到主动监督,从个案监督到类案监督,从单兵作战到系统融合,从监督办案到社会治理。 
 
13、【理念】通过大数据运用,一方面与检察建议相结合,有利于促进源头治理;另一方面与法律监督相结合,有利于打通社会治理“最后一公里”,从而促进实现社会治理从前端到末端的闭环。 
 
14、检察大数据建设呈现出中央顶层设计、系统上下共频、产品相对丰富、制度同步改进的现实样态。 
 
1、【困境】随着“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要求以及能动检察等理念的提出,检察思维跟不上、监督工具跟不上、监督能力跟不上等问题逐渐凸显,流程驱动的信息化已经不能满足主动办案的时代要求。 
 
2、【困境】领导干部还是普通检察人员,还没有树立大数据思维,对大数据的认识和理解不深,很少主动思考用大数据去解决监督办案问题,对大数据的认识以及驾驭大数据的能力都有待进一步提升。
 
 3、【困境】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主要功能仍局限在办案业务流转上。应对这些数据进行二次挖掘利用,从中发现线索、分析趋势、指导办案,进而最大限度实现数据的真正价值。
 
 4、【困境】目前的数据应用,主要还局限在把手工的材料转变成计算机的数据,把线下的数据复制搬到线上,“大数据+检察”的工作格局还没有形成,大数据赋能检察监督的效果体现不明显。
 
5、【破局】经验告诉我们,任何违法犯罪都有一个信息链条,孤立地看链条上的每个信息点很难发现异常,但运用大数据筛查、比对、碰撞,信息点之间就有了交集、串连,问题线索就能显露出来。
 
 6、【破局】在浙江,从个案发现线索,运用数字建模,办理类案监督已经成为风尚,向公安机关反向移送线索也成了独特风景。 
 
7、【破局】破解大数据应用困境,需要以问题为导向,对症施策:一是加快数据信息联通归集和共享。二是激发检察人员侦查潜能,“三查”(初查、调查、侦查)融合作战。三是探索“数据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路径。检察大数据监督的最终目标,是走通“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法律监督之路。 
 
8、【破局】检察机关业务数据大头的刑事案件数据,蕴含着重要的社会治理信息,比如城市总体犯罪的趋势变迁,某一类案件的特点等,有助于找准犯罪原因、掌握犯罪规律,进而为犯罪预防提供科学依据。 
 
9、【破局】检察机关对裁判文书网部分类型案件的异常特征进行自动识别,对司法人员群体与律师个体的关系进行自动刻画,利用海量卫星数据对生态环境进行自动监测,利用司法鉴定的大数据对于异常鉴定进行自动评判。 
 
10、【破局】比如民事检察监督,通过运用大数据,对同一个人在某个时间段是否多次提起诉讼进行筛查,有助于发现虚假诉讼线索。又如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通过运用大数据,对行政机关食品药品安全或环境资源领域行政处罚情况进行筛查,有助于发现公益诉讼的线索。
 
 11、【破局】“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监督场景,推进法律监督模式重塑变革,实现监督能力、监督质效的重大提升。
 
12、【破局】数字办案要成为常态,成为每条业务线、每一位检察官的日常工作方式。 
 
13、【破局】最高检应汇总实践中相对成熟的实践场景向全国推广,研发专门课程、推动大数据运用进课堂更属可为、必为。技巧之二是全国配置实用新型的工具,督促一线检察人员早体验、早行动。 
 
14、【破局】如18亿亩耕地保护、江湖海生态保护、高铁沿线保护,只要有国家标准,利用空天卫星资源巡查,一个口子管控,分流交办线索即可。基层、分州市检察院负责具体场景创新,双向发力,不断演化、不断迭代。
 
 15、【破局】一线检察人员配备一些好用的数据运用小软件。检察官能接受关于数据碰撞、数据画像、数据挖掘、数据穿透等方面的实训课。
 
16、【破局】抓紧培养能够统筹运用数字化技术、数字化思维、数字化认知,精于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推动个案办理到类案治理的数字检察人才。 
 
17、【破局】“两法衔接”机制,就是通过对执法大数据的共享和分析,发现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线索,进而促进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18、【破局】应有序向检察人员开放各类办案数据,为检察人员分析、运用检察大数据提供便利,全体检察人员参与的检察业务数据运用格局。
 
 19、【破局】自身在检察办案中积累数据以外,还要全面获取执法司法信息,以适应法律监督需要,也要充分获取互联网舆情、社会热点等互联网数据,以更好地回应社会关切。 
 
20、【破局】加大大数据应用模型的研发力度,更好服务检察监督办案,再通过不断实践来检验完善模型,形成研发与实践的良性互动,更好助力监督办案。
 
 21、【破局】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的专门算法包括且不限于如下三种:一是基于大数据画像的系列算法,如根据个体办案人员的业务数据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自动评价、对其办案中的异常风险点进行自动识别的工作原理及数据化表达等;二是基于大数据碰撞的系列算法,如根据两个以上数据库中的办案数据对办案活动的规范性进行自动评价、对违法办案的异常表现点进行自动识别的工作原理及数据化表达;三是基于大数据挖掘的系列算法,如根据专门数据库中的办案数据对办案活动中的隐秘信息进行自动整理、对违法办案的隐蔽行为规律进行自动识别的工作原理及数据化表达。 
 
22、【破局】行政执法数据,要主动从地方入手,尽可能突破数据壁垒。当然,对于政法机关的数据,我们可以根据需求分级逐步争取,避免过高过多要求,反而影响核心数据的集成。有了数据库作基础,才能打造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 
 
23、【破局】搭建监督模型创新平台。办案检察人员最清楚业务堵点难点和问题所在,尤其是从个案办理中敏感意识到类案存在的可能性,并归纳提炼成可以搜集筛选的要素,从而建立监督模型,这是基层检察院尤其是地市级检察院大有可为的舞台。检察官在平台上自行创设模型,自我运用。年轻干警一旦入门,会触类旁通,很快上手运用。 
 
24、【破局】检察机关若要强化对前沿技术的探索应用、拓展大数据应用场景,核心不是技术细节,而是要不断拓展大数据来源,并精准提出检察监督的应用需求,通过检察大数据应用需求和数据思维的碰撞,分析和解决检察监督中的问题。 
 
1、【协同】取得地方党委和各级政法委的支持,争取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的配合,搭建数据依法共享的“高速公路”,有序实现法律监督大数据的自动对接获取与智能挖掘分析。当务之急是将零散的“数据调取”方式调整为整体的“数据流通”方式。 
 
2、【协同】我国检察机关应该拥有的是数据“高速公路”。这可以通过架桥开路的方式接通政法系统各条线的信息化办案平台,也可以在中央政法委指导下建成政法办案大平台。
 
 3、【协同】用好大数据战略思维,必须推进数据共享,既要共享他人的数据,也要在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开放检察机关的数据。 
 
4、【协同】浙江省检察机关协同模式有:一是推出数字办案应用。以数据应用平台为基础建设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应用,开通员额检察官及助理工作账号,为检察官独立开展数字办案提供体系化支撑。二是推进数据共享。链接省大数据局公共数据平台和省委政法委政法云数据中心,收集检务数据、政务数据、政法数据、社会数据等四大类数据资源。三是强化数字检察监督办案。发布数字办案指引,指导市县检察机关探索检察办案模式的“场景创新”。建立数字检察办案指挥中心等工作机构,在组织架构上强化对检察数字化改革重点任务的支撑。 
 
5、【协同】融合式监督,“套路贷”民事虚假诉讼案来说明如何强化内外部融合监督五步法:第一步是“智能筛查”,数字检察指挥中心以诉讼频次为筛选条件筛选出高频的诉讼当事人。第二步是“初步审查”,对这类当事人的判决文书进行研判,发现“小额借款、砍头息、无利息、有暴力或软暴力讨债”等异常情况,作为监督线索移送民事检察部门。第三步是“深入调查”。检察长直接指挥,组成民事、刑事融合的作战团队,以监督民事诉讼案件为名开展调查工作。第四步是“引导侦查”。刑事检察全程介入引导侦查,并帮助取证,固定诈骗犯罪证据。第五步是“裁判监督”。民事检察部门依法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及时改判。整个过程中,检察机关数字检察指挥中心、民事检察部门、刑事检察部门和公安机关、法院形成合力,共同打击虚假诉讼。 
 
6、【融合】用好大数据战略思维,推进“大数据+检察”,应当坚持需求主导,充分挖掘检察工作大数据应用需求,做到大数据与检察工作深度融合,实现用数据推动数据、用数据唤醒数据,充分运用已获取的数据认识新规律、发现新知识。
 
1、【平台】推进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建设,创新嵌入式法律监督格局。在应用中持续迭代完善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99%的刑事案件实现全数字化单轨制线上移送。 
 
2、【平台】建设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体系,打造治理式法律监督新模式。着力推进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建设如“浙检数据应用平台”,实现多跨数据资源在检察履职中有效配置与运用,破解掣肘数字检察工作推进的最大难题,畅通监督渠道。 
 
3、【平台】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等智慧产品以及智慧监督、智慧出庭、类案检索、“三远一网”等场景化应用,并在检察公益诉讼、认罪认罚从宽等重大制度创新中启用大数据支撑等耦合式法律科技创新。
 
 4、【平台】贵州、浙江、湖北、广东、上海等地逐渐将大数据思维与检察办案监督工作相结合,形成刑检辅助办案应用、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平台等成果。 
 
5、【平台】深圳市检察机关打造的案件管理平台、侦查监督平台等为全国检察机关提供了样本,现在随着深圳市政法跨部门网上办案平台和数字政府建设的深入开展,具备了实施检察大数据战略、推动流程驱动的信息化向数字驱动的信息化转型的基础条件。
 
 6、【平台】深圳市在2013年就启动了跨部门网上办案平台建设,开始实现公检法之间数据的贯通和归集。2018年,新的政法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采取“电子卷宗制作+业务协同平台+智能辅助办案”的模式上线,于2021年在全市全面推广。 
 
7、【平台】政法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功能应从案件的程序衔接转向数据的交换、共享和多样性应用,实现办案材料全扫描、办案信息全分享、办案流程全监督、办案业务全覆盖。第一步,在实现刑事办案卷宗全电子贯通的基础上,推动民事、行政等所有司法业务卷宗的全电子贯通。第二步,制定数据共享负面清单和权限清单,实现公检法司之间信息共享,建立执法司法全流程智能化监督平台。第三步,对接深圳法治政府信息平台,与相关行政机关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在为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提供助力的同时,利用共享平台上汇集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等部门的相关数据,推进顽瘴痼疾常治长效。 
 
8、【平台】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是各级检察院基于内生的、外引的政法大数据等,通过专门算法智能化地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的专门办案平台。归集调用检察监督大数据的基本功能外,研发高效好用的算法更是关键因素。
 
 9、【平台】深圳市检察院全力推进“一云一平台三大应用八大系统”建设,其中“一平台”就是大数据平台,“八大系统”中包括了智慧民事检察系统、智慧行政检察系统、智慧公益诉讼系统、智慧知识产权检察系统、智慧金融犯罪检察系统等法律监督系统。在打造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方面,初步思路是数据、平台、方法“三位一体”推进。
 
 
 
10、【案例】通过对浙江省绍兴市近5年52万份民事判决进行筛选,其中200多件车辆保险理赔案都具有三个特征:“转让理赔权”“第三方评估定损”、原告身份都是“修理厂人员”(人员从社保信息比对得知),正是这些重叠和类同特征引起我们怀疑,最后查实了5个修理厂27名犯罪分子骗保1500万元的事实,从而推动保险行业协会形成共识,将各家保险公司数据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共享关联,加强惩防。 
 
11、【案例】浙江省湖州市作为浙江执法司法数据共享的试点城市,信息共享推进速度很快,力度很大。在运用科技数据方面,运用遥感卫星让数据说话,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强力支撑,南四湖专案成功办理就是最好例证。
 
 12、【案例】“非标油”监督案件。面对成品油市场偷逃税款和走私严重的境况,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尝试建立加油机终端机和税控平台联通来解决这一问题,但成效并不明显。浙江省嵊州市检察院经过二次迭代,找到了一条监督路径:运用交通部门油罐车运行轨迹、空天院卫星定位、税务部门税务申报销量、油罐车荷载吨位等四方面数据进行排查:一方面利用定位,从物流监控角度找到油罐车装卸地点;另一方面,查核某个加油站实际销售量,根据油罐车吨位与装运次数得出实际进油量与加油站申报税的销量对比,核查出偷逃税的数额,为社会综合治理贡献了检察智慧。 
 
13、【案例】看守所刑事拘留数据与移送起诉案件数据进行比对,筛选出刑拘下行处理的案件。从历年起诉书、刑事判决书中筛选出“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与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对象、全国刑事判决书三项数据进行比对,从而筛选出“另案不理”案件,发现并查办徇私枉法的线索。
 
 14、【案例】开发应用了民事裁判的监督软件,以法院判决书为基础,再根据个案办理中发现的类案线索,归纳要素建立监督模型,开展类案筛选检索,就能发现批量线索。比如,绍兴市的轻纺城出现了3000多起涉花样版权的知识产权案件,但用大数据筛选后发现,其中有50%的案件是两名外地律师代理的,1600多个原告共同找同一外地律所律师代理,所有知识产权登记证都不是浙江的,而是数千公里外的西部城市的,但权利人都在绍兴市。经深入调查,联合查办了一个专业代理公司,查实这类诈骗300余起,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 
 
15、【案例】从司法网拍中调取拍卖成交价格明显低于评估价的异常线索,总结异常拍卖规律,围绕利益最终归属,通过工商登记和“天眼查”数据比对,发现线索,深挖、穿透多层股权和人物关系,挖掘出逃废债、职务犯罪等案件线索。
 
 16、【案例】运用大数据发现,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法院错误判决侵权人只需赔偿受害人自费部分医药费,客观上让医保基金为侵权人行为买单,检察机关没有简单纠正法院判决了事,而是抓住医保基金流失环节,向前扩展到(侵权案件)人民调解、公安调解处理,建立所有矛盾调解部门与医保基金数据联通机制,以此保护国有财产安全。 
 
摘录自2022年《人民检察》第5期,刘品新 翁跃强 李小东:检察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三人谈。原文请点击左下方阅读原文。
 
文章来源:法润牧野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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