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心得 | 做法治建设的点点星光
以下文章选自《常州中院》
做法治建设的点点星光
新北法院 史璞頔
2022年7月12日,在市中院“一把手”讲党课活动上,曹忠明院长推荐并分享了习仲勋同志的两篇文章,一篇为1944年11月5日在陕甘宁边区绥德分区司法会议上的讲话《贯彻司法工作的正确方向》,一篇为1950年5月4日在西北司法会议上的讲话《掌握情况,依法办事》。两篇文章距今已有70余年,但文中阐述的司法理念、价值信条、工作要求等,依然值得新时代司法工作借鉴、遵循,结合当前实际,其法治理念依然熠熠发光。
一、价值信条:人民至上、以人为本
习仲勋被毛泽东誉为“从群众中走出的群众领袖”,习仲勋强调,做司法工作,一定要“把屁股端端的坐在老百姓这一方面”;不当“官”和“老爷”;不能只会“断官司”、“写判决书”,要走出“衙门”……这些观念无不在传达习仲勋的“群众观”。这些观念与群众路线主题教育、“枫桥经验”、马锡五审判方式等是内涵共通、导向一致的。
当前,全省法院开展“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首先要清醒认识到,人民法官手中的审判权来源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不管形势、条件和环境如何变化,司法为民始终是法院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为人民用好权、办好案,为老百姓排难解忧。千万不要认为,手中有一些审判执行权,就要求当事人把自己当“恩人”,觉得是自己本事大,让当事人赢了官司或者帮当事人执行到了款项。法治不是党施恩于人民,从权力来源和职责发挥来看,通过法律方式为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责,而不是法官、干警个人对于当事人的“恩惠”。
人民就是江山,江山就是人民。司法的权威来源于人民,司法工作的落脚点也在人民,要想通过司法工作服务群众,必须要端正群众观念,依靠群众力量。作为法院干警,应该把密切联系群众当做一种责任、一种追求、一种考验,决不能“孤芳自赏”,要在真真正正在与群众、与当事人打交道中服务群众、让群众满意。
二、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马克思说过:“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这句话蕴涵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内涵。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具有最高的地位,没有任何个人或组织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在陕甘边区根据地时期,习仲勋领导下的苏维埃政府就制定了严格的法规制度,“对干部,特别是负责干部,要求更严格,犯了纪律,犯了严重的错误,都要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习仲勋敏锐地察觉到,一些干部自认为“我们当官的就高人一等,共产党员就高人一等”。针对这一情况,习仲勋严肃指出,如果共产党员违法乱纪,一定要用党纪、国法进行惩处,我们要给人民当青天,决不能当昏天。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做到不以权压法,不以权乱法,不以权欺人。在党中央的部署下,全国自上而下开展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并要求扫黑除恶常态化,出台了《反有组织犯罪法》,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不得参与黑恶势力犯罪,不得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要予以从重处罚。
作为一名法院干警,学法守法用法护法,尤其要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不卑不亢、有理有据,认真落实“三个规定”要求,做居中的裁判、公正的代表。
三、工作理念:掌握实情、依法办事
法律一旦颁行实施,在其适用的范围内就具有规范性和强制力,就要依法办事。但依法办事,不能教条、僵化,不能照本宣科、生搬硬套,要实事求是,针对每一个具体的案件,“掌握情况,依法办事”,才能正确地处理利益关系,为人民群众相信并尊崇,这是习仲勋法治工作的基本理念。
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经常会提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如何实现统一,我认为不能僵硬地理解和适用法条,做“法律机器人”,用“法律技巧”自圆其说,而不管当事人的感受、社会的反响,而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内,争取更大的共同利益,实现更大的综合价值。记得在列席审委会时听取了一起案件的汇报,A多年前购买了B的一间安置房,并支付了全部房款,双方约定,待可以过户时,由B配合A立即履行过户义务。B在拿到房产证后,并没有通知A,而是向C借款,并以这套安置房作为抵押,办理了抵押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在A主张房屋所有权和C主张抵押权之间,在居住权和物权之间,法官如何平衡,不仅考验对法律的理解,更体现一个法官的法治理念。相关案件仍在处理中,但我想每一个法院人都可以思考下,如果你是法官,你要怎么裁判?
四、现实要求:提升自身素质
在《贯彻司法工作的正确方向》一文中,习仲勋谈到 “进步快慢、有出息没出息,不在于做什么工作,而在于自己”。司法工作,说到底是人的工作。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司法工作必须严防“黑天鹅”“灰犀牛”事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人民群众长治久安。这对法院队伍建设、法官及干警的自身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要做一名优秀的法官、法院干警,我认为首先要有过硬的业务能力。一名法官的成长需要时间,但踏踏实实的理论学习和业务精进是法官一生的要求。基层法官在案多人少矛盾下工作压力确实很大,但在每一个判决前反复斟酌、深思熟虑是法官职业素养的要求和体现。其次要提高个人的综合素养,做到客观中立、博学明辨、沉着冷静、善于沟通、谨言慎行、虚怀若谷。还要不断提升管理能力。管理能力不是领导者的标配,在法院,每一名干警都在管理着一些事项。院庭长要履行综合管理、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法官要管理自己的在手案件,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紧急与否等安排庭审活动,决定适用何种程序,还要管理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审判辅助人员要配合法官推进审执活动,防止因程序性、细节性问题影响案件裁判。
当然,一名法官、一名法院干警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但只要时刻提醒自己、约束自己、提升自己,以实践得知的经验、恪守之中的表达、袍泽之下的悲悯、尊崇过后的微笑,共同组成一个高素质的群体,做法治建设的点点星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编辑:张 澜
审核:王利冬
审定:张立群
做法治建设的点点星光
新北法院 史璞頔
2022年7月12日,在市中院“一把手”讲党课活动上,曹忠明院长推荐并分享了习仲勋同志的两篇文章,一篇为1944年11月5日在陕甘宁边区绥德分区司法会议上的讲话《贯彻司法工作的正确方向》,一篇为1950年5月4日在西北司法会议上的讲话《掌握情况,依法办事》。两篇文章距今已有70余年,但文中阐述的司法理念、价值信条、工作要求等,依然值得新时代司法工作借鉴、遵循,结合当前实际,其法治理念依然熠熠发光。
一、价值信条:人民至上、以人为本
习仲勋被毛泽东誉为“从群众中走出的群众领袖”,习仲勋强调,做司法工作,一定要“把屁股端端的坐在老百姓这一方面”;不当“官”和“老爷”;不能只会“断官司”、“写判决书”,要走出“衙门”……这些观念无不在传达习仲勋的“群众观”。这些观念与群众路线主题教育、“枫桥经验”、马锡五审判方式等是内涵共通、导向一致的。
当前,全省法院开展“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首先要清醒认识到,人民法官手中的审判权来源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不管形势、条件和环境如何变化,司法为民始终是法院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为人民用好权、办好案,为老百姓排难解忧。千万不要认为,手中有一些审判执行权,就要求当事人把自己当“恩人”,觉得是自己本事大,让当事人赢了官司或者帮当事人执行到了款项。法治不是党施恩于人民,从权力来源和职责发挥来看,通过法律方式为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责,而不是法官、干警个人对于当事人的“恩惠”。
人民就是江山,江山就是人民。司法的权威来源于人民,司法工作的落脚点也在人民,要想通过司法工作服务群众,必须要端正群众观念,依靠群众力量。作为法院干警,应该把密切联系群众当做一种责任、一种追求、一种考验,决不能“孤芳自赏”,要在真真正正在与群众、与当事人打交道中服务群众、让群众满意。
二、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马克思说过:“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这句话蕴涵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内涵。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具有最高的地位,没有任何个人或组织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在陕甘边区根据地时期,习仲勋领导下的苏维埃政府就制定了严格的法规制度,“对干部,特别是负责干部,要求更严格,犯了纪律,犯了严重的错误,都要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习仲勋敏锐地察觉到,一些干部自认为“我们当官的就高人一等,共产党员就高人一等”。针对这一情况,习仲勋严肃指出,如果共产党员违法乱纪,一定要用党纪、国法进行惩处,我们要给人民当青天,决不能当昏天。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做到不以权压法,不以权乱法,不以权欺人。在党中央的部署下,全国自上而下开展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并要求扫黑除恶常态化,出台了《反有组织犯罪法》,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不得参与黑恶势力犯罪,不得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要予以从重处罚。
作为一名法院干警,学法守法用法护法,尤其要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不卑不亢、有理有据,认真落实“三个规定”要求,做居中的裁判、公正的代表。
三、工作理念:掌握实情、依法办事
法律一旦颁行实施,在其适用的范围内就具有规范性和强制力,就要依法办事。但依法办事,不能教条、僵化,不能照本宣科、生搬硬套,要实事求是,针对每一个具体的案件,“掌握情况,依法办事”,才能正确地处理利益关系,为人民群众相信并尊崇,这是习仲勋法治工作的基本理念。
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经常会提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如何实现统一,我认为不能僵硬地理解和适用法条,做“法律机器人”,用“法律技巧”自圆其说,而不管当事人的感受、社会的反响,而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内,争取更大的共同利益,实现更大的综合价值。记得在列席审委会时听取了一起案件的汇报,A多年前购买了B的一间安置房,并支付了全部房款,双方约定,待可以过户时,由B配合A立即履行过户义务。B在拿到房产证后,并没有通知A,而是向C借款,并以这套安置房作为抵押,办理了抵押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在A主张房屋所有权和C主张抵押权之间,在居住权和物权之间,法官如何平衡,不仅考验对法律的理解,更体现一个法官的法治理念。相关案件仍在处理中,但我想每一个法院人都可以思考下,如果你是法官,你要怎么裁判?
四、现实要求:提升自身素质
在《贯彻司法工作的正确方向》一文中,习仲勋谈到 “进步快慢、有出息没出息,不在于做什么工作,而在于自己”。司法工作,说到底是人的工作。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司法工作必须严防“黑天鹅”“灰犀牛”事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人民群众长治久安。这对法院队伍建设、法官及干警的自身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要做一名优秀的法官、法院干警,我认为首先要有过硬的业务能力。一名法官的成长需要时间,但踏踏实实的理论学习和业务精进是法官一生的要求。基层法官在案多人少矛盾下工作压力确实很大,但在每一个判决前反复斟酌、深思熟虑是法官职业素养的要求和体现。其次要提高个人的综合素养,做到客观中立、博学明辨、沉着冷静、善于沟通、谨言慎行、虚怀若谷。还要不断提升管理能力。管理能力不是领导者的标配,在法院,每一名干警都在管理着一些事项。院庭长要履行综合管理、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法官要管理自己的在手案件,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紧急与否等安排庭审活动,决定适用何种程序,还要管理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审判辅助人员要配合法官推进审执活动,防止因程序性、细节性问题影响案件裁判。
当然,一名法官、一名法院干警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但只要时刻提醒自己、约束自己、提升自己,以实践得知的经验、恪守之中的表达、袍泽之下的悲悯、尊崇过后的微笑,共同组成一个高素质的群体,做法治建设的点点星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编辑:张 澜
审核:王利冬
审定:张立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