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读体验|在中国执业的律师,为什么要学习美国法?北大JD课学习感受

以下文章选自《中美法律评论》
 
作 者:冯苏,北大国际法学院J.D.&J.M.
 
审 稿:李鹦键,中国政法大学硕士
 
编 辑:周晓雷,扬州大学法学硕士
 
在中国执业的律师,为什么要学习美国法?
 
——北大国法J.D.课学习感受
 
“既已立志成为一名中国律师,为什么我还要学习美国法?” 从报考学校的时候,我就不断地问自己这个问题。而当我都还在找寻答案的时候,身边的人又总会把这个问题抛给我。无论是亲朋好友还是其他高校学法硕的同学,都曾问过我:“既然学习美国法这么辛苦,又不在美国做律师,有必要吗?”即使在入学后学习任务繁重的现在,在自己、在他人的追问下,我还是时常思索这一问题。如今我学习美国法已经半年多了,虽然只学了一点皮毛,但是,这次我可以更加清楚地说出这个问题的答案。
 
首先,由于美国法的训练专注于学生和老师的交流,这种方式会不断地督促我们思考,让我们不再只站在自己的角度看问题。虽然换位思考这件事情说起来很简单,同时我还自诩是一个共情力很强的人,但我还是感受到了思维方式本身若是不经拷问,则难以改变。印象深刻的一节侵权法课就曾给我这一感受。当时我们在讨论关于被侵权人的损害赔偿问题,老师举了一个例子,“如果以loss of happiness作为赔偿的考虑因素,同时假设人的平均寿命是80岁,那么同样都是被汽车撞成植物人,五岁的孩子应该和七十五岁的老人获得的赔偿一样多吗?”当时我认为这个问题简单到不需要考虑,就立即举手回答说:“我认为孩子应该获得更多赔偿,因为孩子才五岁,有太多人生体验尚未经历过,而老人已经都体验过了,从未来能获得的幸福来看,孩子缺失的部分更多,所以应该多赔给他一点。”话毕老师立即反问道:“若是这样判的话,就不会带来年龄歧视吗?”他进一步补充说,“若按照这一逻辑,在疫情中,医疗资源紧缺的情况下就可以不需要治疗老人了,因为孩子才有更多的未来。”语塞的我不得不倒戈立场:“那就给他们两个人判一样多。”老师又问我:“那为什么他们可以获得一样的赔偿呢?”我怔住了,很久没有想出来。后来老师画了一条时间轴,上标出了五岁和七十五岁的坐标点,让我尝试用这个时间轴回答问题。看着时间轴我才突然明白,原来loss of happiness,不仅仅是指向未来的丧失了尝试可能、丧失了未来的人生体验的不幸,也是一种指向过去的失去了回味、感受、思考自己曾经的幸福的不幸。当我把这一想法说出来后,老师总结道:“所以幸福的组成体验很多,既是一种looking forward的幸福,也是looking back的幸福,两种类型没有孰高孰低。向前看,孩子还有75年的未体验的幸福;而回首看,老人也还有75年的幸福回忆,所以老人和小孩应该得到一样的赔偿。”当然这个论点本身也有很多可以继续讨论的空间,真实的法理依据是否如此我也不能确定。但是当课后我再一次回味时,不禁再次感叹这种交流式的课堂氛围给我带来的好处:让我学会了换位思考——作为年轻人的我,想当然地觉得失去未来是一件非常沮丧的事情,然而我未曾明悟过,失去曾经的幸福回忆也是一种莫大的痛苦。
 
(国法正门的圣诞气氛)
 
除了这种追问式课堂给我带来的思维上的改变,还有就是大量的案例阅读也拓展了我的知识边界,让我开始更加具有同理心。比如法课上,我了解到了许多被家暴的妇女最后反杀丈夫的案子。而其中涉及到的Battered woman syndrome(受虐妇女综合症)的专家解释,就是在解答被家暴妇女为什么不选择在第一时间离开伤害她的伴侣。在没有读这些案例之前,我一直把这个问题的原因归结于个人的某些性格特点上面,比如太善良,太软弱等等。然而,在学习到教材上的详细解释之后,我才开始理解家暴中的受害人为什么会一而再再而三地选择原谅或者是丧失结束这段关系的勇气。因为在这个过程中,他们会认为暴力是他们的错;非理性地认为施虐者无所不在,且会坚信要是结束这段关系,身边人生命可能受到威胁;同时,由于属于家庭内部事务,往往社会的援助力量无法渗透,而这种社会支持的缺乏反过来进一步加深了受害人的习得性无助,从而放弃了挣扎。正是这些案例让我开始明白,遇到家暴问题不能简单归结为被施暴者的本身特质,而是在施暴者和社会环境的双重作用下,任何一个人都可能会面临这样的不幸。诸如此类的问题还有很多。也是在这些令人唏嘘或无奈的案件中,我看到这个世界的另一面——不是新闻,不是小说,而是真真切切的人间悲剧,这样的案件时时刻刻提醒着我,日后职业生涯中一定要保持自己的初心。
 
其次,对于案例的广度和深度同时进行,有利于锻炼在高工作强度的前提下有效率地捕捉细节的能力。起初我读案例的时候,往往还是像之前考研写案例分析题一样,把案例事实当成要分析的对象,把法官的话当成参考答案,去揣摩法官是怎么“解答”这道“题目”。但后来有在商业组织法的一堂课上,我发现了这样思考问题的弊端:脱离了真实世界谈法律。那时候是商法老师问我们一个关于表见代理的案子的事实细节问题:“此处涉案争议的合同是买卖合同吗?”我记得案子里面就是涉及这个电脑芯片的买卖合同,所以我非常想当然地认为争议点就是在这个买卖合同上面。而随即老师指出了我的错误:即真正的有争议的部分是公司的销售代表跟第三人的买卖合同附加的分期付款的信用合同。也就是说,若此处仅是买卖合同的话,则压根不存在表见代理的问题,因为销售人员的职责就是卖本公司的产品;恰恰是多了一个信用合同,才会产生表见代理的争议问题。直到这时我才意识到,长期习惯于应试的我,一直漏掉了关键的一环:不关注现实世界,一直只囿于法律条文和法理本身。而大量的案例学习,则是一个绝佳的机会使得我们看清楚“真实世界”。
 
(圣诞节国法楼梯上的小雪人)
 
如果说读案子是帮助我们去“看”,和老师交流意在去“想”,那么美国法的期末考试中issue spotter类型的题目则是“实战”。这一类的题目通常会给定一个案件事实,并要求分析当事人的诉讼可能性,思考对方的论点,以及在这个论点上哪方可以更有优势并结合先例和现有法条推测法院的态度。结合师兄师姐的实习经历分享,我认为此类考试题型最贴近律师的日常工作。此外,不论是在备考阶段还是考试过程中,这类题目对应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都帮助巨大。在准备过程中,我需要找到案件与案件之间的差异与联系,把平时所学的案例归回到法律应用的树干上,并将这些零散的拼图碎片整合成一幅完整的图。由于是再次回顾,并且这一次不再是以一种战战兢兢地应对老师cold call的阅读态度,而是能够以更从容的心态和更客观的角度重新回顾重要案件事实、感受原被告律师的应诉策略和观察法院的政策倾向。而整个考试过程实际上就模拟了律师的实际执业过程——当事人向你叙述事实并咨询你的意见。此刻,你把你精心准备过、经受了无数次拷问的思维与推理展示给你的客户,并进行客观分析,而最后完成的答卷就是你的法律意见书。这种不同于我准备法硕或是法考的经验,让我有种切实的学有所用的成就感。
 
再者,了解具体的美国法知识可以拓展视野。一方面,美国法律是美国社会发展的缩影,通过学习美国法,可以让我们更加了解这个世界上目前仍是最强大的国家的底层逻辑。比如在学习宪法的时候,能够了解到美国人的核心认同感标志就是他们的宪法,这让我理解了为何经常能在美国法案例中看到一些对宪法条款的引用。学习财产法的时候,我了解到了功利主义对美国立法的重要影响,而功利主义的核心就在于对收益和成本的比较,基于这些认识就不难理解现在部分政治家的行为。另一方面,正是因为更加了解,也就不再盲目崇拜。比如美国的普通法院审查宪法制度,起初也曾是政治斗争的工具,在美国法律似乎从某种意义上也并非想象中那么至高无上。另外,判例法也并非完美,比如案例在时间和区域上的不同,容易导致法律不统一、体系混乱等问题。
 
此外,在学习过程中,平日里接触的老师本身就是我们可以学习的对象。国法聘请的很多老师都是有在律所从业经验的大律师,在日常交流中教授们所展现出来的职业操守、职业素养让人受益良多。比如民诉老师,已是高龄,但仍能坚持给我们上完课后留在教室半个小时进行答疑。在每个礼拜的答疑环节,老师们经常愿意花大半天的时间给同学们答疑解惑。比如我的法律文书老师,一次半夜赶DDL的时候问他问题,我本来设想他第二天起来看到才会回复我消息,结果很晚了他还是很快回复我的问题。此外,不管什么季节,老师们都会穿好西装来上课。还有一次,我去旁听另一位法律文书老师的改卷课,他一下子就发现了双引号(双逗号和双撇号)是中英文未切换的标点符号问题。这些老师的职业素养给我留下了非常深的印象,让我感受到了身为一名律师该有的素质:敬业,认真,负责,专业。另一个可能与学习美国法有关的能力,是锻炼自己在高压状态下平衡学业和生活的能力。因为同比国内其他法律教育,学习JD课程任务大,作业多,节奏紧。这种状态其实是和在律所状态是比较像的(当然工作的压力肯定会比学习更大),而有一个这样的学习环境也就相当于模拟未来的的高强度律师生活。如果能在研究生期间就学会自我调节,平衡好学习和生活,那么自然就能更加快地去适应之后的律师职业生涯了。
 
最后,是最老生常谈的英语能力。毋庸置疑的是,随着中国的国门进一步开放,中外交流日益频繁。当一线律所的客户越来越多地是外国客户,或者是中外合作企业,作为一名律师,必然应该具有良好的外语沟通能力。而英美法的训练,最直观的就是对于学生英语能力的提升。而英美法的学习中,国法每周阅读量大概在200-300页英文判决书,虽然低于国外J.D.的阅读量,但根据我的英专舍友的描述,目前学校的阅读量是远高于本科时他们所训练的阅读量任务的。换言之,目前读美国法,相当于是同时在修英语专业和法律专业。也是在这样大量的阅读中,我个人可以感受到自己英文能力的提升。比如说,就我而言最直观的就是,以前一看就头痛的英文网站,现在也觉得比较顺眼了。以前写个英文邮件哆哆嗦嗦,现在可以在第一时间回复教授消息了。
 
我一直相信世界上没有无用的知识。更何况法律与国家相伴而生,一定存在诸多共通之处,相差的只是形式或是所反映的阶级利益。同时,学习美国法,其实不仅仅是学习美国法本身,从过程来看,更是接受一种更加系统的律师职业教育。这种教育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我这类应试型考生的思维的匮乏,所以窃以为,即使学的具体知识在工作中一点也用不上,这种对思维的改造也足以使我受益终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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